民法第841條之6(普通地上權之準用)(99.02.03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民法第841條之6(普通地上權之準用)(99.02.03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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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841之1~841之6)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41條之6(普通地上權之準用)(99.02.03增訂公布)

區分地上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地上權之規定。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關於普通地上權之規定,依其性質與區分地上權不相牴觸者,皆在適用之列,爰設準用規定,以期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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