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41條之1(區分地上權之定義)(99.02.03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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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841之1~841之6)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41條之1(區分地上權之定義)(99.02.03增訂公布)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人類文明之進步,科技與建築技術日新月異,土地之利用已不再侷限於地面,而逐漸向空中與地下發展,由平面化而趨於立體化,遂產生土地分層利用之結果,有承認土地上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地上權之必要。爰仿日本民法第269條之2第1項之立法例,增訂「區分地上權」之定義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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