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841之1~841之6)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人類文明之進步,科技與建築技術日新月異,土地之利用已不再侷限於地面,而逐漸向空中與地下發展,由平面化而趨於立體化,遂產生土地分層利用之結果,有承認土地上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地上權之必要。爰仿日本民法第269條之2第1項之立法例,增訂「區分地上權」之定義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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