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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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趁探視期間抱走小孩不歸還,這情況其實很棘手,畢竟對方也是小孩的家長,加上國家怕驚動到小孩,一般來說很少採取立即且強硬的手段去搶回來,更別說小孩如果沒發生甚麼狀況,要硬搶回來還可能冒險自己先被告刑事(侵入住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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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婚前婚後真的是兩個模樣,而婚後還能是好老公/好老婆真的是不容易,但如果今天原本表現很好的配偶出軌了,我可以只告小三嗎?我又該怎麼提出告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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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能是跟我們考試制度有關,很多人會覺得只要達到某個標準,就能夠得到相對的回報(分數),但法律的邏輯並不是你拿出甚麼證據得幾分,滿幾分就直接勝訴,侵害配偶權認定的標準,是要證明對方的外遇行為已經確實侵害到您身為配偶的身分,而侵害的程度會影響到賠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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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通稱「妨害家庭」。除了最有名的通姦罪(已除罪)之外,還有其他法規繼續施行著。所以千萬不要以為妨害家庭指的一定就是通姦罪喔!那只是妨害家庭的其中一個法條罷了。希望今天的文章可以讓大家更了解妨害家庭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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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我國的結婚要件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後,重婚的情況已經大幅減少了。關於婚姻的演變可以參考之前發表的文章。雖然法規已經修改了,但還是無法全面避免重婚的問題,甚至在修法前就已經犯下的重婚罪。 我國是採「一夫一妻制」,同時有兩個或以上的配偶就算是重婚行為。除了故意重婚以外,有時候也會有非自願重婚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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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91號可以說是我國司法上的重大突破,也證明了法規是有在進步的。這樣的改變對大多數人來說可能都不太習慣,但也不用太過恐慌,因為法律本來就會一直與時俱進。將來在適用上如果存在著其他漏洞,也會想辦法立新法或用現存法律來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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