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妨礙家庭是什麼?刑事與民事差異
「妨礙家庭」在法律上稱為 妨害家庭,並非單一罪名,而是刑法「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的總稱。立法目的是保障家庭功能完整、維護家庭安全及父母對子女的監督權。此罪章包括重婚罪、詐術結婚罪、和誘罪、略誘罪,過去亦包含通姦罪。
現行制度下,配偶外遇行為通常不構成刑事罪,但可透過 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維護婚姻與家庭權益,以下將由家事律師為您解說。
(一)妨害家庭罪章解析
- 重婚罪:已有配偶再與他人結婚或同時與多人結婚。現行登記婚制度下,通常無法成立重婚罪。
- 詐術結婚罪:以詐欺手段締結無效或可撤銷婚姻,例如誘使重婚或與未成年人結婚。一般外遇無法適用。
- 和誘罪:成年人引誘未成年人或有配偶者脫離家庭。配偶自願離開家庭的情況難以構成。
- 略誘罪:針對未滿16歲未成年人帶離家庭,外遇對象非未成年人,不適用此罪。
(二)刑事追訴期限
- 告訴乃論罪(如詐術結婚、和誘有配偶脫離家庭):知悉後 6 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不得提告。
- 非告訴乃論罪:追訴期 20 年。
二、如何對外遇配偶與第三者提起民事求償
隨著通姦除罪化,對外遇行為可改以 侵害配偶權 的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一)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指配偶與第三者發生 肉體或精神親密互動,超越一般朋友交往界線,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依民法第184條,受害配偶可向外遇配偶或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
(二)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要件
- 第三者知情
提告第三者需證明其明知對方已婚,仍介入婚姻(「知三當三」)。 對配偶本人提告則無此限制。 - 行為超越朋友界線
法院認定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包括:牽手、擁抱、接吻、性暗示或色情對話、分享性影像、曖昧訊息(如互稱老公老婆、深夜聊天)、進出汽車旅館、性行為。 無需實際性交,精神出軌亦可構成。
(三)有效證據
- 訊息紀錄
包含聊天記錄、簡訊、Line 或電子郵件,內容需顯示親密互動或性暗示。 - 目擊或照片影片證據
牽手、接吻、性行為、同進出汽車旅館等行為。 - 錄音或自白
對方承認外遇的錄音,可作為有效證據。建議先與律師討論蒐證方式。
三、結論
對外遇配偶及第三者提告民事求償,重點在於掌握 侵害配偶權構成要件、證據類型及民事程序。即便刑事無法入罪,透過民事訴訟仍能維護婚姻與家庭權益。專業律師可協助蒐證、評估賠償金額及提起訴訟,全程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