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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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離婚案件當中,孩子都是父母心中最糾結的一塊,沒有與孩子同住的一方常常會擔心離婚後看不到孩子,與孩子同住的一方則是擔心孩子被對方帶走之後不送回來,也有些案例中,父母在離婚時沒有講好看孩子的條件,這些情況要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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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趁探視期間抱走小孩不歸還,這情況其實很棘手,畢竟對方也是小孩的家長,加上國家怕驚動到小孩,一般來說很少採取立即且強硬的手段去搶回來,更別說小孩如果沒發生甚麼狀況,要硬搶回來還可能冒險自己先被告刑事(侵入住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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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異國婚姻走向離婚後,小孩被爸爸或媽媽直接帶出國的例子其實非常的多,小孩面對夫母離婚就已經夠傷心了,萬一還見不到自己的爸爸或媽媽,想必對小孩的身心發展也有嚴重的影響。離婚後如果前伴侶強行把小孩帶出國該怎麼辦呢?請看本篇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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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通稱「妨害家庭」。除了最有名的通姦罪(已除罪)之外,還有其他法規繼續施行著。所以千萬不要以為妨害家庭指的一定就是通姦罪喔!那只是妨害家庭的其中一個法條罷了。希望今天的文章可以讓大家更了解妨害家庭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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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子女本身的意願,分為兩個法條來規範。一個是子女本身同意的和誘罪,另一個則是用不當手段使子女脫離家庭的略誘罪。因為父母有義務要照顧子女到年滿20歲,所以在未成年人20歲以前,都不能讓他們脫離家庭,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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