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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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未實際居住戶籍地、未申報住居所,甚至導致教召令無法送達,不必然構成妨害兵役罪。法院強調,關鍵在於是否具備「意圖避免召集」的主觀犯意。若僅屬生活型態、且發現錯過後主動聯絡補救,檢方無法證明犯意,即應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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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炳松-avatar-img
2026/02/27
房客承租房屋後發現漏水、設備老舊,自行修繕並支出 31 萬元,事後向房東請求返還費用卻遭法院駁回。法院指出,依民法第430條,承租人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房東修繕,期限屆滿仍未修繕,方可自行修繕並請款。本案僅有反映問題,未證明有給予修繕期限,程序要件不符,因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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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雙方已就租金、期間等要件達成合意,房東事後因修繕問題片面反悔並退還訂金,仍屬可歸責違約。法院認定該筆為「立約定金」,適用民法第249條,房東須加倍返還。退錢,不等於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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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燈-avatar-img
2026/01/20
Yang Sir楊助理-avatar-img
發文者
2026/01/21
租賃結束後,承租人應整理房屋並交還房東,房東則應返還押金。若房東以清潔或維修為由扣除押金,承租人可透過區公所、消保官或法院聲請調解來解決押金爭議。如果點交時房東無異議但後來不合理扣款,承租人可合法保護自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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