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是 「新聞炊判」。
我們會挑選一則新聞,搭配背後實際的法院判決,用比較「好下口」的方式,把原本又硬又冷的法律判斷,慢慢炊成一盤可以入口理解的法律料理。
不是講艱深理論,而是告訴你:法院實際怎麼想、怎麼判。
很多人以為:
👉 房子真的漏水、設備真的老舊,我先修好再跟房東請款,應該很合理。 但法院這次很清楚地告訴你:不一定。

租屋的修繕,記得要先定期限的修補催告
📌 參考連結
- 📰 新聞來源: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121001573-260402?chdtv
- ⚖️ 判決來源:
-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TEV,114,店簡,629,20251208,1
📌 事情怎麼發生的?
新北市一名房客,為了經營餐廳,向房東承租一間房屋, 雙方一口氣簽下 8 年租約。
房客在裝潢期間才發現,房屋狀況不如預期,包括:
- 管線、變電箱老舊
- 外牆與天花板防水失效
- 漏水導致地板、樓梯腐爛
- 牆面壁癌、窗框鏽蝕
- 電路、鐵捲門無法使用
房客認為這些都屬於「房屋本身的問題」,
應該由房東負責修繕。
📌 爭議從哪裡開始?
房客表示,他有向房東反映屋況,希望房東處理, 但房東態度消極、拒絕修繕。
於是房客選擇:
- 自行委請設計師修繕
- 共支出 31 萬 2,600 元
- 修完後發函表示要用「租金抵扣修繕費」
房東不同意,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 房客的想法是:
- 房子真的有問題
- 我有反映,也等了一段時間
- 不修會影響營業
- 我是不得已才自己修
📌 房東的想法是:
- 交屋時是「現況交付」
- 我後來有表示願意找師傅來看
- 房客沒給我修繕的機會,就自己先動工
- 修繕費用的請款時間,甚至早於通知我
⚖️ 法院怎麼看?
法院提出一個關鍵法律問題:
「承租人有沒有『定相當期限』催告房東修繕?」
法院點出三個重點:
1️⃣ 民法第430條確實規定
承租人在出租人未修繕時,可以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
但前提是,必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
2️⃣ 本案中
房客提出的 LINE 對話與請款紀錄
只能證明有反映問題 卻看不出有明確告知修繕期限
3️⃣ 在房東否認「有收到定期限通知」的情況下
舉證責任在房客身上 但房客無法證明這個關鍵要件
👉 因此,即便房屋是否真的漏水、老舊,法院也認為:
程序要件未過,法律上不能請款。
📌 小結
法院判決:
- 房客請求房東返還 31 萬修繕費
- 全部駁回
換句話說,原告請求的動作過快,
不是法院不理原告的損害金額,而是依照法律規定,而是要先有「定相當期限」後,先給對方自己進場修補的機會後,
如果對方依舊不理人,期限過後,就可以自己叫工來維修,並可向房東請求償還費用或主張自租金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