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是 「新聞炊判」。
我們會挑選一則新聞,搭配背後實際的法院判決,用比較「好下口」的方式,把原本又硬又冷的法律判斷,慢慢炊成一盤可以入口理解的法律料理。
不是講艱深理論,而是告訴你:法院實際怎麼想、怎麼判。
🔗 來源連結
📰 新聞來源
https://house.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news_id=3086477
⚖️ 判決全文(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3207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EV,114%2c%e4%b8%ad%e5%b0%8f%2c3207%2c20251128%2c1
很多人以為:
👉 房東把訂金退回來,就代表沒事了。
但法院這次很清楚地告訴你:不一定。

直接把定金退還就沒事了嗎?
📌 事情怎麼發生的?
台中一名租客與房東看房後,雙方很快談妥:
- 租金
- 租期
- 入住日
- 簽約時間
- 押金安排
租客也依約轉帳 13,800 元 作為訂金。 房東不只收錢,還在 LINE 明確回覆:
「已收到訂金,租期從 114/3/20 至 115/3/19。」
也就是說,租賃合意已經成立。
📌 爭議從哪裡開始?
幾天後,房東突然提到:
- 修繕師傅不好等
- 冷氣可能要等很久
- 修繕時間無法保證
接著,在雙方「還在討論」的過程中, 房東直接說:
「怕無法符合你的要求,我把訂金退給你吧。」
然後就把錢退回。
📌 房東的想法是:
- 我有退錢
- 我不是故意違約
- 我後來也說願意再談
- 房子還空了很久
但法院問的不是這些,而是:
「是誰,造成契約不能成立?」
⚖️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定三個關鍵事實:
1️⃣ 定金已成立,屬於「立約定金」
2️⃣ 雙方已就租賃重要條件達成合意
3️⃣ 房東是在協商未終結前,單方面表明不租
👉 法律評價很直接: 這是可歸責於「受定金人(房東)」的不履行。
📌 結果是什麼?
依 民法第249條第3款: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人之事由不能履行者,
👉 應加倍返還定金
所以房東必須:
- 已退的 13,800 元 ✔
- 再另外給付 13,800 元 ✔
📌小結
這是一則小額判決,
金額和爭議性不大,所以應該不會出現司法一再的死而復生循環術,
但如果你是房東,一定會出現不少疑問。
為何我都退錢不租了,還要被判加倍再還一筆定金!!
我個人猜想是房東可能依個人經驗,
覺得新簽約的房東可能屬於“高需求”型的承租人,
為了避免日後更多的糾紛產生,
就直接退錢不租了!
這的確是一種解決爭議的好方法,尤其在根本不在乎房子是不是租得出去,
在意的是房客是否和自己合拍,
然而忽略契約的本質,沒有取得共識下,直接退錢,恐怕不只是退已收受的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