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是 「新聞炊判」。
我們會挑選一則新聞,搭配背後實際的法院判決,用比較「好下口」的方式,把原本又硬又冷的法律判斷,慢慢炊成一盤可以入口理解的法律料理。
不是講艱深理論,而是告訴你:法院實際怎麼想、怎麼判。
很多人以為:
👉 沒收到教召令=一定有事
👉 戶籍沒住=一定是在躲兵役
但新竹地院這一則判決,並非依照這樣的直覺。
法院問的不是:你有沒有收到教召令。
而是:你是不是「真的想逃」。

有無出現想逃避教召的意圖
來源連結
🔗 新聞來源(ETtoday 即時新聞) 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news_id=3112873&ref=mw&from=googlequicksearchbox
🔗 判決來源(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193 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CDM,114%2c%e6%98%93%2c1193%2c20260109%2c1
📌 事情怎麼發生的?
- 戶籍設在新竹
- 實際長期不住戶籍地
- 家人也沒住在戶籍地
- 戶籍地常年無人,沒人代收信
- 教育召集令因此「無法送達」
- 最後被檢方認定涉嫌妨害兵役
乍看之下,好像每一個「條件」都符合法律規範的要件。
📌 當事人怎麼說?
被告做了一件「非常關鍵的事」:
- 不是被抓到才解釋
- 而是 自己發現錯過教召後,主動處理
包含:
- 上網查詢是否有教召
- 打電話到後備指揮部詢問
- 表達「我不是不想去,我是沒收到」
一句話總結當事人的態度是:
「我願意履行義務,但我真的不知道。」
⚖️ 法院怎麼看?
法院沒有被「結果」牽著走,而是回到刑法最基本的問題:
你有沒有『意圖避免召集』?
法官明確說了三個判斷標準:
1️⃣ 沒住戶籍地,在台灣很常見
工作、求學、家庭因素,都是正常生活狀態。
2️⃣ 不能因為你是後備軍人
就推定你「沒住=想躲」。
3️⃣ 妨害兵役是「故意犯」
👉 一定要證明主觀上「想避免召集」
只要這一點證明不了,就不能判有罪。
📌 法院打臉檢方之處:
因為檢方只能證明:
- 被告沒住戶籍地
- 沒申報居住地
- 教召令送不到
但證明不了最關鍵的一件事:
👉「他就是不想來。」
而且行為方向還完全相反:
- 主動查詢
- 主動聯絡
- 主動求助
這種行為,怎麼看都不像「逃避」。
🎯 小結
✔ 行政上可能有疏失
✘ 但刑事上 證據不足
👉 無罪。
特別要提醒的,
不是:不申報實際居所就沒有事。
而是此類案件,要論述「意圖避免召集」之「主觀不法意圖」,
也就是,是不是有故意要閃教召的故意,
法官認為檢察官沒有提出證據證明“有故意要閃教召”的故意。
另外還有一個觀察的點,
本則的起訴書有記載,是新竹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換言之,只要教召通知你不到,
那麼軍方承辦人員就會直接移送至地檢署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