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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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我國的甲總統候選人於造勢舞台上呼籲選民用選票下架執政黨,然而正當甲慷慨激昂地闡述政見時,乙於數公尺外的樓頂開槍射擊甲,然子彈僅造成甲左耳受傷流血,子彈最終係造成台下的支持者丙死亡。(發想自近期川普案) 上述案例即學理上所謂「打擊錯誤」,又稱為行為錯誤(Fehlgehen der Tat),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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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5.10 科目:刑法總則 甲為了消滅情敵A,遂買通乙殺害A。甲將A的外貌特徵、身形告訴乙,並交給乙一張A的照片。某日,乙依照甲的吩咐,埋伏在A每天回家必經的小巷,然而因天色昏暗並下著濛濛細雨,導致乙誤B為A,對B開槍,但因手滑射偏,擊傷附近的路人C。乙再次舉槍瞄準B,終於將B擊斃。
不管是基於甚麼理由,我們都不應該透過犯罪的方式來侵害他人法益,就算那個人曾經傷害過自己也一樣。如果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先打電話和我們聊聊,一起討論有沒有能討回公道的方式,切勿以身試法、貿然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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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錯誤,就是指「客觀情狀與主觀想像的不一致」。其實錯誤的種類有很多種,除了之前提過的「事實面錯誤」和「法律面錯誤」之分類外,事實面錯誤又可進一步區分為:發生在構成要件上的「構成要件錯誤」,和發生在阻卻違法事由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再者,依照行為人想像之不同,又有一般跟反面錯誤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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