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我國的甲總統候選人於造勢舞台上呼籲選民用選票下架執政黨,然而正當甲慷慨激昂地闡述政見時,乙於數公尺外的樓頂開槍射擊甲,然子彈僅造成甲左耳受傷流血,子彈最終係造成台下的支持者丙死亡。(發想自近期川普案)
上述案例即學理上所謂「打擊錯誤」,又稱為行為錯誤(Fehlgehen der Tat),係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雖未發生誤認,然由於行為失誤,致使結果發生在目標客體外之其他客體。
通說採取「具體符合說(Konkretiesierungstheorie)」,認為行為人對於特定客體的故意必須要具體,如發生打擊錯誤之情形時,行為人對「目標客體」成立故意未遂,又因其對「實害客體」的侵害結果並無意欲,欠缺對應,故僅能成立過失犯,惟須注意,後者可能有「未必故意」的問題。[1]
惟部分學說對於上述論述存有疑義,故有論者採取所謂「形式等價理論」,認為應與客體錯誤之處理方式相同,即採取法定符合說。
另有學說肯認通說見解,惟對於論述理由加以補充,其認為打擊錯誤之行為人故意指向並非在結果發生之客體上,然客體錯誤之行為人的犯罪故意則是確實地指向事實上發生結果之客體。[2]
綜上所述,乙對甲應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則成立過失致死罪。而誠如學說所言,丙在人潮擁擠的造勢場合開槍,其或許有「未必故意」的問題,而可能成立殺人既遂罪。
[2] 林書楷,刑法總則,頁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