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則】情敵照片-108高大法轉學考|法律擬答系列

2023/05/15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時間:2023.05.10
科目:刑法總則

題目

甲為了消滅情敵A,遂買通乙殺害A。甲將A的外貌特徵、身形告訴乙,並交給乙一張A的照片。某日,乙依照甲的吩咐,埋伏在A每天回家必經的小巷,然而因天色昏暗並下著濛濛細雨,導致乙誤B為A,對B開槍,但因手滑射偏,擊傷附近的路人C。乙再次舉槍瞄準B,終於將B擊斃。試問甲與乙之刑責為何?(108高大法轉,配分40分)

擬答

一、乙之部分

(一)乙初次對B開槍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5條及271條第2項之殺人罪之未遂犯

1.乙對B開槍,而B未死,是為不遂。按刑法第25條及271條第2項之規定,殺人之未遂犯罰之。
2.主觀上,乙僅具有殺A之故意,惟其因誤B為A而對B開槍,此生等價客體錯誤之問題,按對應理論,乙所欲侵害之客體為「人」,結果也確實對「人」開槍,故仍不阻卻其對B開槍行為之故意。客觀上,乙之開槍行為與法益受侵害之風險有密切不可分之關聯,故按主客觀混合說,應認其已著手。
3.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並具罪責
4.乙成立刑法第25條及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罪之未遂犯。

(二)乙初次對B開槍並致C受傷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84條之過失致死罪

1.客觀上,乙對B開槍之行為係C死亡之結果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原因,具條件因果關係,且C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並以實現,故具客觀歸責。主觀上,乙係對B開槍,因手滑射偏打中C,發生目標客體與實害客體不具有同一性之情形,學理上稱為打擊錯誤。乙開槍當下之目標客體為B,不具有殺C之認知與意欲,故對C不成立故意。惟乙於開槍時應負有注意防止侵害他人法益之注意義務,故該行為論以過失。
2.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並具罪責
3.乙成立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
(三)乙第二次對B開槍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故意殺人罪
1.客觀上,乙對B開槍之行為與B之死亡結果具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主觀上,乙誤B為A,生等價客體錯誤之問題,已如前述,不阻卻其故意。
2.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並具罪責
3.乙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故意殺人罪。

(四)小結

乙以初次開槍一行為犯殺人未遂及過失傷害罪,按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處理之,從一重處斷,乙僅成立殺人未遂罪。又乙二次開槍成立殺人既遂罪之部分,與前行為行為之殺人未遂具吸收關係,故乙最終僅論以殺人既遂罪。

二、甲之部分

(一)甲買通乙殺A之行為可能成立271條第2項之殺人既遂罪之間接正犯
1.甲以重金買通乙,並未親自實行犯罪行為,故不成立直接正犯,有可能成立間接正犯。本案中,甲對乙僅有類似民法之雇傭關係,難認甲於該犯罪行為中具有優勢之意識支配,故不成立該罪之間接正犯。

(二)甲買通乙殺A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9條及271條第1項之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

1.客觀上,甲買通乙之行為使乙產生殺A之犯意;主觀上,甲亦具有教唆時之故意及欲使犯罪結果發生之故意,具雙重故意。惟乙於行為時生等價客體錯誤之問題,是否得阻卻教唆人甲之故意,學說上有不同觀點:
(1)有論者採打擊錯誤說,將被教唆人之錯誤視為教唆人「工具」之錯誤,故應論以打擊錯誤。
(2)另有論者將個化理論套用至此種情況中。該理論認為,若教唆人未將特定被害人之任務交付予被教唆人時,此時被教唆人之等價客體錯誤應視為教唆人之打擊錯誤,阻卻故意;若教唆人將特定被害人之任務交付予被教唆人時,教唆人應預見被教唆人有生錯誤之可能,但仍容忍其發生,亦視為教唆人之等價客體錯誤,故論以未必故意,不阻卻故意。
(3)本文以為,個化理論較為可採,蓋打擊錯誤說過度限縮了教唆者之責任,對於法益保護有不利之效果,並完全忽略了教唆人交付任務時之主觀要素。
(4)本案,甲因僅交付A之照片及描述A之外貌與乙,實際上究竟誰為A仍須由乙特定,故按個化理論,甲將特定被害人之任務交付予乙,乙生等價客體錯誤時,甲亦應論以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其故意。
2.甲不具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並具罪責
3.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及29條之殺人罪之教唆犯。

(三)甲買通乙殺A但致C受傷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9條及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之教唆犯

1.甲之行為為教唆,已如前述。
2.本案,乙誤傷C之行為為打擊錯誤,故對教唆人甲應亦認其為打擊錯誤,阻卻故意論以過失,故甲成立過失傷害罪之教唆犯

(四)小結

甲以一行為觸犯殺人罪之教唆犯及過失傷害之教唆犯,按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甲僅成立刑法第29條及271條之殺人罪教唆犯。

三、結論

乙成立殺人既遂罪,甲成立該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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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 Ali
Na Ali
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在學生,有個讀法律的夢想,喜歡分享與學習知識。此為個人專頁,不專業讀書文章放置區。主要放社會科學相關的短文,作為學習記錄!有興趣的再來看,當然歡迎各路先進糾錯及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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