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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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成功說服法院適用刑法第59條,因此法院最終的判決,是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最低法定刑」「1年」,再對半變成「6個月」。 也因為關鍵的這個刑法第59條,才有可能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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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深入探討了在法律問題中,當一個人不小心觸犯法律時,可能面臨的不同情況,如緩起訴、緩刑、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等措施。文章詳細解釋了每種法律處分的定義、要件及附加條件,並比較了它們的差異,幫助讀者理解應如何面對及處理。
詐騙無所不在、無孔不入 近期最常被諮詢的刑事案件,莫過於「提供他人銀行帳戶、提款卡」而涉犯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的案件了!   時序上,通常會先收到銀行警示帳戶的通知,再來會收到警察局通知做筆錄,然後案件會被移送地檢署。   什麼是幫助犯   刑法第30條規定: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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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跟各位介紹過酒駕的最新修法動態,內文有提到「如果執行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讓法院來撤銷執行檢察官的處分」,那到底要怎麼撤銷呢?可以用哪些理由撤銷呢?除了向法院聲明異議以外,還有什麼其他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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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刑事責任而要「進去蹲」,這是每個當事人都不願意面對的結果,但如果能繳繳錢給國庫就解決了,就是一個能夠接受的結果。究竟什麼情況可以易科罰金?這篇文章有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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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刑事責任而要「進去蹲」,這是每個當事人都不願意面對的結果,但如果能繳繳錢給國庫就解決了,就是一個能夠接受的結果。究竟什麼情況可以易科罰金?這篇文章會告訴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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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介紹中,我們要談的是「數罪併罰」,也就是如果被告有好幾個行為、犯了好幾個罪名,並且分別均成立犯罪時,因犯罪而來之「刑罰間是否能併合處罰」、「應該要如何併合處罰」、以及「如何定其執行刑」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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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犯罪者在被法院以判決做出刑的宣吿後,最關注的問題就是「能不能不要進去坐牢?」,在原本被宣告有期徒刑的案件能不能以繳罰金的方式來處理,又或者被宣告罰金刑的被告,由於身上沒有錢,能不能改以服社會勞動的方式來服刑等。而易刑處分也就是改變執行的方式,例如從有期徒刑或拘役改為罰金的易科罰金等,而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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