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份得易科罰金的判決,多數人會認為這鐵定不用擔心有牢獄之災,但檢察官擁有最後決定權,只要檢察官say no,那不論判多輕,都得進去關!
觸犯刑事責任而要「進去蹲」,這是每個當事人都不願意面對的結果,但如果能繳繳錢給國庫就解決了,就是一個能夠接受的結果。
究竟什麼情況可以易科罰金?本文會有詳細說明。
能夠用錢解決的事情,通常不會是大事情,因此所犯如果「不是重罪」,才有可能允許易科罰金,此因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如果所犯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且法院「判決結果是(含)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那就有機會可以易科罰金!
另外提醒幾件重要的事情:
1. 如果某條罪在可以判超過五年,例如殺人罪、強制性交罪…等,一定不能易科罰金。
2. 判決超過六個月,也一定不能易科罰金;但注意如果是犯很多罪的情況,被判應執行刑超過六個月,但每一罪拆開來看都是被判六個月以下,那就還是可以易科罰金,例如A罪被判4個月、B罪被判4個月,法院合併執行8個月,這時候針對這8個月是可以易科罰金的。
3. 多少元折算一天?刑法的規定是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天,實務上幾乎都是以1000元作為折算標準。
法院判決給犯嫌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而不是「必」易科罰金,也就是說,判決給犯嫌的是「一個機會」,而判決確定後,全案卷宗資料會移送給地檢署檢察官,由檢察官決定最後到底要不要讓犯嫌易科罰金。
在新聞上偶會看到犯嫌的犯行和態度讓人髮指、天怒人怨,即便犯嫌已帶足了現金,但檢察官還是指示當天直接發監執行、不允許易科罰金,由此可見,判決允許易科罰金是一回事、檢察官允不允許又是另一回事了!
但以筆者的經驗來看,99.9%的案件都會順利在執行當天繳清罰金後走出地檢署,因此一般民眾也不用過於擔心,報到當日保持正常、配合的態度即可。
如果真的碰到那0.1%的機率,檢察官不允許易科罰金,那怎麼辦?
這時後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讓法院介入去判斷檢察官的決定合不合理(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在實務上確實也曾有檢察官的決定被法院撤銷,犯嫌因而重獲自由的前例(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21號刑事裁定)。
若能拿到易科罰金的結果,對於當事人的影響不大,但在理論上來說,也不是說拿到這份判決就「穩了」,真正握有生殺大權的,是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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