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 38: 法理哲學篇8-法律體系的基礎(上)- 以威脅作為後盾的指令模型未能描述一個主權國家法律體系的內部方面。
-主權國家承認準則的意義在於為確定主要規則所規定的標準。
-這些準則有多種形式,包括:
1。權威文本
2。立法頒佈
3。慣常的做法
4。指定人士的一般聲明
-承認的準則是“法律”被從心接納的清晰特徵。
LA36: 法理哲學篇7- 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下) 法律要素:
哈特說,如果社會控制的唯一手段是針對義務規則範疇之下的群體對規則的普遍態度,那麽一個社會賴以生存的主要規則應該滿足兩個條件:
第一個條件:它必須包含對自由地使用某種形式暴力的限制。
然而,它一定有缺陷。
LA 29: 法理哲學篇4-主權和它的對象(上)哈特在批評“強制命令”的簡單法律模式時,引入了“主權”的概念。
這一章他的立場是:只要法律存在,就有 “主權”的存在。
“主權者”是不習慣於服從任何東西,而 “主權者”的臣民是那些對主權者有習慣性服從的人。這種關係創造了一種垂直結構,是法律統治的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