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 40: 法理哲學篇8-法律體系的基礎(下)

2022/07/14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終極標準的問題:

最終標準是一種事實,就像“女王在議會制定的任何東西都是法律”一樣。
哈特拒絕了所有認為最終的標準是一種假設的建議。他說,這些都是令人困惑的說法。
哈特說,最終的標準在某種程度上確實是預設的,但原因是,所有的律師、法官或群眾,每天都以這樣一種法律運作的方式生活。這不是一個提議,因為它融入在現實的實踐。它是一種法律制度運行的背景。
那些說最終標準無法被證明的批判不是一個好的說法,因為,它不符合語境和情況。“終極標準”的有效性是那些擁有從心接納法律的人的觀點的陳述。然而,它也是日常生活中的實際實踐。哈特說,它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它被大多數作為被法律所規限對象的人所接受。
在現實中,它也嵌入在官員、法官和律師的日常操作中,他們對自己的法律具有內在觀點的。
因此,哈特提出,法律的存在並不是單純的旁觀者的外在結果。它也有一個內部聲明,這意味著法律是普遍接受的,但沒有明確說明。這種接受是一種事實,它的存在形式是法院、官員和私人在確定法律時的實踐,它是引至了這種存在的背景。

法律制度中的病態:

最常見的情況是革命和征服。這是因為大多數人不願遵守被最終標準認可的規則,或者官員不再接受這些規則。前者是內部的;後者是外部的。
另一個例子是“殖民地”的情況。當一個群體獨立于它的父母時,與它的父母相同的承認準則將不再相同。它有自己獨立的一套承認準則。這可能會導致兩種情況。其中之一是有兩個獨立的法律體系;或者,所屬原主權國出於單方面的政治情緒,拒絕接受有兩個獨立的法律體系作為事實,仍然堅稱法律中只有一個法律體系。這就是法律聲明和基於現實的聲明之間的區別。
第三個例子是Harris v Donges,立法官員與行政官員陷入僵局。他們之間沒有達成共識,導致了憲法危機。這就是法律制度的病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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