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最後手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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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刑事判決:「死刑係以剝奪受制裁者之生命作為刑罰手段,屬最嚴厲刑罰且具有不可回復性,適用死刑必須嚴格及慎重,如同古諺所云,惟有在『求其生而不可得』之情形,始有適用死刑之可能」,死刑是最嚴重且具不可回復性的處罰,因此唯有在極端狀況下方得處以死刑;同樣的概念在勞資關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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