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最後手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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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手札 的沙龍
2023/11/20
從零開始學習勞動法-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以安置義務為中心)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刑事判決:「死刑係以剝奪受制裁者之生命作為刑罰手段,屬最嚴厲刑罰且具有不可回復性,適用死刑必須嚴格及慎重,如同古諺所云,惟有在『求其生而不可得』之情形,始有適用死刑之可能」,死刑是最嚴重且具不可回復性的處罰,因此唯有在極端狀況下方得處以死刑;同樣的概念在勞資關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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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偉志律師教你優雅轉身的沙龍
2023/09/20
公司以不適任或組織轉型為由資遣我,後來卻改口說我重大違約,可以嗎?
解僱時公司必須告知具體的事由,一旦告知後,就不能變更主張其他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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