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適任或組織轉型為由資遣我,後來卻改口說我重大違約,可以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如果某天收到公司的通知,說因為某種緣故而要被資遣,但自己無法接受而申請勞資調解,沒想到在調解會上,反被公司代表指控各種罪狀、痛批敬酒不吃吃罰酒,公司決定改用懲戒解僱、也不再付資遣費。

又或者,自己被公司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由資遣,但在調解程序或訴訟階段,公司卻搬出一大堆不適任、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來正當化資遣。

解僱員工的事由(理由),能在解僱後的調解、訴訟程序變來變去嗎?

當然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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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時,須告知具體事由

 

之前的文章有告訴大家,公司的資遣通知在最低限度上必須包含:

  • 資遣的法律依據
  • 資遣的具體理由

如果只有寫法律依據而沒寫理由,或者就算有理由但寫得很簡單、很空泛(例如業績未達標、不能勝任工作、態度不佳、部門裁撤、組織轉型等),都有可能導致資遣是違法無效的。

其實不只資遣,凡是雇主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包含員工有過錯的懲戒解僱,都必須提供有法律依據 + 具體理由的解僱通知,好讓員工能了解自己究竟是什麼原因而被公司開除。

  

解僱後,不可變更事由

 

重點來了,當員工不滿被資遣而跑去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或者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程序,公司為何不能變更解僱的事由?

站在公司的立場,可能會認為這個員工本來就有屢屢出包、嚴重違反規定或態度惡劣的問題,只是基於好聚好散的善意,才走資遣流程。沒想到員工竟反咬公司一口,這時當然要向調解委員或法官揭露員工的真面目。

或者有時候是,公司在訴訟程序的途中,發現法官已經提前透漏心證、認為資遣是不合法的,就趕緊回去請法務、HR找其他的理由(例如原本用不適任資遣,後來發現也可以用公司虧損、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來資遣;或者蒐集各種員工曾犯的過錯,而主張懲戒解僱事由),以備位之訴主張「就算資遣不合法,員工也具備其他的資遣/懲戒解僱事由,所以公司還是可以合法解僱」。

但是實務認為,解僱時雇主之所以有義務明確告知解僱事由,是基於誠信原則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公司必須要讓員工清楚知道是基於什麼原因才終止關係;一旦告知之後,就不能再變更或追加主張,縱使那些主張是真的也一樣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024號判決〉
又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分別規定雇主之法定解僱事由,為使勞工適當知悉其所可能面臨法律關係之變動,基於誠信原則,雇主有告知勞工其被解僱事由之義務,不得隨意改列解僱事由,亦不得將原先列於解僱通知書上之事由,於訴訟上變更為以他項事由,解雇勞工。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66號判決〉
又同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分別規定雇主之法定解僱事由,為使勞工適當地知悉其所可能面臨之法律關係的變動,雇主基於誠信原則應有告知勞工其被解僱事由之義務,並基於保護勞工之意旨,雇主不得隨意改列其解僱事由,始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所以說,如果之後因為被解僱而進入調解、訴訟,在程序中當公司開始扯其他的解僱理由或不相干的事情時,就平心靜氣地搬出前面2則最高法院判決。

然後,就會看到調解委員、法官對你淺淺地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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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雄市工作並且設籍在高雄市的勞工若與雇主發生勞資糾紛,將有機會向高雄市政府申請律師費、裁判費、訴訟期間生活費用等補助。
在桃園市工作或設籍在桃園市的勞工若與雇主發生勞資糾紛,將有機會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律師費、裁判費、訴訟期間生活費用等補助。
遇到違法解僱,可以使用「拒承諾、要反對、不擺爛、問專業」這4個保命妙招。
在新北市工作並且設籍在新北市的勞工若與雇主發生勞資糾紛、甚至被雇主反告刑事,將有機會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律師費、裁判費、生活費用、重大勞資爭議特別補助金、刑事辯護律師費等多項補助。
在台北市工作或設籍在台北市滿四個月的勞工若與雇主發生勞資糾紛,將有機會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律師費、裁判費、生活費用等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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