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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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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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筆記|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補償與回饋
即使我們期待促進社會公平,將土地的開發或變更後的增值利益回饋社會,也應該區分強度與方式,就這種將土地「變回」原本使用方式的案例應該屬於因環境影響,使土地價值自然上漲,而不是因變更土地使用增加土地價值,比較合理的作法應該是採用增加稅收的方式,取代直接收取回饋金。
杏蟹小魚
發佈於
Q&A金大建築系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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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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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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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法
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是否將納土地增值稅?淺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9號解釋」之影響
依目前現行之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法令已有明文規定,在都市計畫範圍內,若有已被納入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但尚未被政府編列預算徵收者(係稱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一般簡稱公保地或另有人稱為路地)
職地酉聲
發佈於
地政法律與生活面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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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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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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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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