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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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13年11月28日公告遺產稅之「課稅級距金額」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與上次106年調整後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應調整標準,爰按上漲程度調整,並適用於114年發生之繼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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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為甲之配偶及其子。甲於105年5月3日將OO市A地贈與其配偶後,於同年月14日死亡。該土地之價值約1億元併同甲其他財產,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應納稅額約1千餘萬元。 乙、丙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路敗訴,上到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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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憲法判決)公告之日(113.10.28)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稅務、地政等機關等)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 2.牽一髮動全身!各界都在等立法院提修法,或是修法前財政部公告較為具體申報稅務指南,才會有更清楚的輪廓。
小甲是大甲遺留在外的兒子,大甲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間將其名下所有某公司之股票共XXXX股贈與其原配乙。 贈與後的兩年內,大甲於106年12月3日死亡,其配偶乙得知拋棄繼承就可以不用繳稅,所以乙及其3名婚生子女(小乙1、2、3)均拋棄繼承,小甲變為唯一繼承人。 小甲不服一狀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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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晨安!嗯,這事我遇,原是母親瞞,房產早登記給他人!
中文字博大精深,政府的登記人員對「祠」或「祀」之書寫方式並不統一,導致有的登記員以「土地公祠」或「土地公祀」文字上的誤用,於行政作業上登記。 土地公甲(時任管理人A2)向芬多精市鄉公所申報與該4筆土地所有權人是同一主體,請求發給證明書卻遭駁回,土地公甲(時任管理人A2)一狀告上法院要捍衛寺廟的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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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被公務員登記錯誤,真的很糟糕和麻煩 之前有家人身分證姓名被登記錯,竟然還要我們自證才能更正,簡直不可思議
乙丙AB對甲疼愛有加,A因怕其子乙長年在外賭博在外積欠債務,債主眾多,基於保祖業及長孫承祀,於00年00月00日將名下一筆土地送給當時年只有6歲之甲,但是當時是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理移轉登記,實際上是想要送給與甲。乙在甲及其母均不知情之情形下,將該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為乙所有。甲一狀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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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民國91年出生)為在同一家工廠打工,乙於民國108年12月因需要生活費用陸續向甲借款,並由甲以現金交付,借款總金額合計為2萬元。 雙方當時僅以口頭約定,未定有還款日及利息,乙雖陸續清償上開借款1萬元,但是乙失業,就開始避不見面,仍剩下1萬元至今未清償,多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甲一狀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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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圖有夠中肯!!!
小智長期在外旅遊收集寶可夢(神奇寶貝),得冠之後,萌生退意,看上甲的房子,與甲簽訂租賃契約,但收集的習慣一直改不過來,近日來,都是去垃圾堆尋寶收集一些人家不要的的家具,拿回家使用... 小智長期於A屋內堆置各種廢棄物、垃圾,不僅造成環境衛生問題,甲不堪其擾,甲一狀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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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業有專攻!👍🏼 民間(家務)事件...眉眉角角多如牛毛~!🤣 很生動的案例分享系列!~✨
1.甲在網站看到屬意的A房屋,並於民國100年1月1日與乙簽訂租賃契約書內容如下:「標的A房屋,租賃期間一年,每月租金1萬元、2個月租金之押租金2萬元,並約定不得提前終止或解除契約,否則應賠償10萬元。」乙未依約提供甲A房使用,甲一狀告上法院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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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的真好😌
Eason是乙的父親。民國70年間,Eason想要興建農舍,Eason並因此將購得之坐落○○市000地號A土地,以買賣之形式,借名登記於乙名下。乙私自以Eason為連帶保證人向銀行貸款200萬元,Eason為其還款後,Eason向乙討債,乙卻對Eason不理不睬。Eason一狀告上法院,欲討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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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