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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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62條(物權之消滅原因(一):所有權與其它物權混同)(18.11.30制定公布)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63條(物權之消滅原因(二):所有權以外物權之混同)(18.11.30制定公布) Ⅰ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9條之4(就自己不動產之設定)(99.02.03增訂公布) 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按原供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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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我們介紹了「債之消滅」中的「通則」、「清償」及「提存」等部分,這次我接著將剩餘的部分「抵銷」、「免除」及「混同」等介紹完畢,如此債編總則就畫下句點囉!下週我們將進行「各種之債」,也就是債編各論中各種典型契約,例如買賣、租賃、承攬、合夥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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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前面的時候,我們介紹了各種「債」的發生以及要件,在債編的最後當然就要以「債之消滅」來做為Ending囉。正如字面意思所述,「債之消滅」簡單來說,就是債之關係不復存在,最簡單的例子,我買了一瓶汽水,我就有一個債務存在(付錢的義務),當我付完了錢,這個債務就消滅了(清償),在本文中以下我們將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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