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

|第42話|債之消滅(上)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前言

在很前面的時候,我們介紹了各種「債」的發生以及要件,在債編的最後當然就要以「債之消滅」來做為Ending囉。正如字面意思所述,「債之消滅」簡單來說,就是債之關係不復存在,最簡單的例子,我買了一瓶汽水,我就有一個債務存在(付錢的義務),當我付完了錢,這個債務就消滅了(清償),在本文中以下我們將先就其債之消滅的原則、清償及提存來加以說明。

壹、通則

一、債之消滅的定義

債權債務關係客觀歸於消滅。

二、債之消滅的範圍

(一)主債權及主債務

舉例來說,某甲向某乙借了100萬元,某乙取得了對某甲請求100萬元的「債權」,某甲負有一個要給付某乙100萬元的「債務」。假設今天某甲還了這100萬元,某乙的債權就會消滅,某甲的債務也會消滅。

(二)債權的擔保以及其他從屬權利

民法第307條:「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債權的擔保或者是從權利,都是依附在債權本身,債權消滅了,債權的擔保或從權利沒有辦法單獨存在,也就會同時消滅。
舉例來說,某甲向某乙借了100萬元,某甲拿名下汽車作為擔保(債權的擔保),當某甲返還了100萬元,債權債務關係消滅,這個汽車作為擔保也會因此消滅。
雙方約定每個月1%利息(從權利-利息債權),當某甲返還了100萬元,債權債務關係消滅,某乙也就沒有辦法再向某甲請求給付利息了。不過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已經發生的利息,會脫離主債權債務關係成為一個獨立的債之關係,這個時候就不是從權利了。譬如某甲1月1日向某乙借了100萬元,約定每個月利息1%。某甲在5月1日還了這100萬元,主債權債務關係消滅,但已經發生的利息(1月1日至4月30日)4萬元由於已經發生,並不會一起消滅,而是成為一個獨立的債權債務關係。

(三)債之消滅的證明

民法第308條規定:「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第1項)。負債字據,如債權人主張有不能返還或有不能記入之事情者,債務人得請求給與債務消滅之公認證書(第2項)。」基本上本條就是做為「證明」之用,假設某甲向某乙借了100萬元,簽了借據或是立了借貸契約,在某甲返還某乙100萬元後,債權債務關係消滅,這個時候某甲可以請求某乙返還借據,或者是請某乙在借據上載明某甲已經返還。第二項的規定則是如果某乙有特殊的原因不能返還(譬如說遺失),那某甲也可以請求某乙寫個書面證明某甲已經返還這100萬元。無論何種方式,都是在「證明」這個債之關係已經消滅。

三、債之消滅的證明

民法第308條
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負債字據,如債權人主張有不能返還或有不能記入之事情者,債務人得請求給與債務消滅之公認證書。
基本上本條就是做為「證明」之用,假設某甲向某乙借了100萬元,簽了借據或是立了借貸契約,在某甲返還某乙100萬元後,債權債務關係消滅,這個時候某甲可以請求某乙返還借據,或者是請某乙在借據上載明某甲已經返還。第二項的規定則是如果某乙有特殊的原因不能返還(譬如說遺失),那某甲也可以請求某乙寫個書面證明某甲已經返還這100萬元。無論何種方式,都是在「證明」這個債之關係已經消滅。

貳、清償

一、定義

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
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基本上,要讓債之關係消滅,最簡單的方法之一,就是履行契約約定。該還錢的還錢、該賠錢的賠錢,該交付物品的交付物品,依約定的內容去履行,這就是「清償」。看起來很簡單,但實際上還是有諸多要件,包含清償的人是誰、清償了什麼東西、向誰清償等等。

二、清償人

(一)債務人清償

最一般的清償方式,由債務人直接清償(個人造業個人擔)。

(二)第三人清償(民法第311條、第312條)

 1. 民法第311條第1項:「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所以原則上,債務是可以由第三人來清償,例外才不可以。舉例來說,某甲向某乙借了100萬元,某丙跳出來主張要為某甲清償這100萬元,原則上除非某甲跟某乙約定一定要由某甲來還,否則某丙來還一樣可以達到清償的效果。至於「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簡單來說,假設某甲委請某個名畫家某乙作畫,某丙可以跳出來主張要為某乙「清償」嗎?應該是沒有辦法的吧(笑)。
 2. 民法第311條第2項:「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第312條:「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並不是所有的第三人清償,對債務人來說都像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假設某甲欠了某乙100萬元,某丙跳出來說願意幫某甲還,但利息一年要15%,這時對某甲來說,欠某乙100萬元沒有利息,如果讓某丙去還了,反而欠某丙100萬元還要利息,某甲一定異議的,這時某乙就可以拒絕某丙要代替某甲去清償。那問題來了,法條規定「得」,如果某乙還是接受了某丙的清償呢?一樣會發生清償的效力,但最多就是某甲欠某丙100萬元,但某丙沒有辦法向某甲請求15%的年息,因為這年息根本沒有得到某甲的同意(承諾)。
 3. 但,如果今天某丙具有「利害關係」,譬如某甲跟某乙借100萬元,拿了房子去抵押當作擔保;但某甲又把這房子賣給了某丙,這時某丙為了取得一個乾淨的房子,勢必要把房子上的抵押權消滅,這時某丙就會成為「利害關係人」。這時即便某甲異議,某乙也不可以拒絕某丙的清償。而某丙在為某甲清償了這100萬元以後,債務人一樣是某甲,債權人就會從某乙變成某丙,由某丙承受某乙的權利;如果某丙代某甲清償50萬元,則在這50萬元的範圍內,某丙就會承受某乙的債權,變成某甲欠某乙及某丙各50萬元。不過要注意的是,這時的情況類似於「債權讓與」,所以要準用第297條及第299條通知原本的債務人某甲(民法第313條)。

三、受清償人

(一)原則

債權人。向債權人清償,債之關係在清償的範圍內就當然消滅(民法第309條第1項)。

(二)例外,向第三人清償。效力依民法第310條各款的規定:

1. 債權人承認:
發生清償效力(民法第310條第1款)。
2. 受領人於受領後,該受領人之後取得了債權:
以行動支持創作者!付費即可解鎖
本篇內容共 5986 字、0 則留言,僅發佈於掘想法學教室−民法篇你目前無法檢視以下內容,可能因為尚未登入,或沒有該房間的查看權限。
avatar-img
405會員
261內容數
民法是萬法之母,人從出生到死亡,每天一睜開眼睛,處處都用得到民法!學會正確的認識民法、使用民法,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想要做好事前規劃,培養法律風險預測的能力,那就跟著我們一起學習,我們將毫無保留的將所有相關知識都交給你!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法律新幹線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在介紹完「多數債務人與債權人」之後,本次我們要介紹的是「債之移轉」。所謂「債之移轉」是指將債權債務的內容移轉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受讓債權或承擔債務而言,其中的債之關係(例如,契約的約定內容)不變,僅是主體有所變更(債權人或債務人有所變更)。例如,甲向乙訂購了一台稀有的汽車,也支付了定金,後來因為
在「債之發生」後,債權債務即為成立,而在一般的契約關係,不論是雙務契約或是單務契約,基本上是一個人對一個人,偶爾會有上週提到的第三人利益契約或第三人負擔契約。不過這週要講到的,就是債務人或債權人的一方是多數人的情況,如何分擔及負責,而連帶債務的對外及對內的法律關係如何運作等。
來到了債之效力的尾聲,最後要介紹的,也是民法一個常用,且重要的概念,也就是契約的「解除」及「終止」。常常在契約的履行發生糾紛時,究竟是要使用「解除」還是「終止」契約,大多人都會混用了這兩個不同的概念。另外,在本文中也一並將「撤回」及「撤銷」加以介紹,讓讀者可以清楚的分辨概念間的不同。而在本文中
承上次所介紹「契約的確保」中關於「定金」的相關法學知識,本次我們將介紹有關「違約金」的知識內容。違約金常出現在日常生活中的大小契約,例如買手機與電信公司簽約、在公司任職與公司間的勞動契約、與銀行間所簽訂的信用貸款、房屋貸款等契約、不動產買賣契約、公司間的合作契約、服務契約等,大都設有違約金的約
本篇將開始介紹「債之效力」最後一個部分-契約的效力,我們之前已經介紹過「債務不履行」及「債之保全」,而關於「契約」的部分,包含了「締約上過失責任」、「自始客觀不能的契約效力」、「契約的確保」、「契約的解除及終止」、「雙務契約的同時履行抗辯」及「第三人利益契約」。本文除了將先為大家複習並深入介紹
介紹完了債權不履行,從民法第242開始到第245條,是屬於「債之保全」的範圍。前面提到了許多應該要賠償的狀況,包含了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等等。但如果對方在請求之前就先偷偷脫產,就算最後告贏了,強制執行還是拿不到錢。所以如何「保全」自己的債權,重要性相較於前面提到的請求基礎,有過之而無不及。在民
在介紹完「多數債務人與債權人」之後,本次我們要介紹的是「債之移轉」。所謂「債之移轉」是指將債權債務的內容移轉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受讓債權或承擔債務而言,其中的債之關係(例如,契約的約定內容)不變,僅是主體有所變更(債權人或債務人有所變更)。例如,甲向乙訂購了一台稀有的汽車,也支付了定金,後來因為
在「債之發生」後,債權債務即為成立,而在一般的契約關係,不論是雙務契約或是單務契約,基本上是一個人對一個人,偶爾會有上週提到的第三人利益契約或第三人負擔契約。不過這週要講到的,就是債務人或債權人的一方是多數人的情況,如何分擔及負責,而連帶債務的對外及對內的法律關係如何運作等。
來到了債之效力的尾聲,最後要介紹的,也是民法一個常用,且重要的概念,也就是契約的「解除」及「終止」。常常在契約的履行發生糾紛時,究竟是要使用「解除」還是「終止」契約,大多人都會混用了這兩個不同的概念。另外,在本文中也一並將「撤回」及「撤銷」加以介紹,讓讀者可以清楚的分辨概念間的不同。而在本文中
承上次所介紹「契約的確保」中關於「定金」的相關法學知識,本次我們將介紹有關「違約金」的知識內容。違約金常出現在日常生活中的大小契約,例如買手機與電信公司簽約、在公司任職與公司間的勞動契約、與銀行間所簽訂的信用貸款、房屋貸款等契約、不動產買賣契約、公司間的合作契約、服務契約等,大都設有違約金的約
本篇將開始介紹「債之效力」最後一個部分-契約的效力,我們之前已經介紹過「債務不履行」及「債之保全」,而關於「契約」的部分,包含了「締約上過失責任」、「自始客觀不能的契約效力」、「契約的確保」、「契約的解除及終止」、「雙務契約的同時履行抗辯」及「第三人利益契約」。本文除了將先為大家複習並深入介紹
介紹完了債權不履行,從民法第242開始到第245條,是屬於「債之保全」的範圍。前面提到了許多應該要賠償的狀況,包含了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等等。但如果對方在請求之前就先偷偷脫產,就算最後告贏了,強制執行還是拿不到錢。所以如何「保全」自己的債權,重要性相較於前面提到的請求基礎,有過之而無不及。在民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一、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命乙給付甲新台幣100萬元,陳述111年2月1日丙向甲借貸100萬元,乙為丙之連帶保證人,借期一年,已逾清償期猶未償還,為此請求乙履行保證債務。乙抗辯甲已免除丙之債務,且乙不負連帶責任。(50%) 1、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丙之債務已消滅,故甲之請求為無理由,判決駁回
Thumbnail
撤銷詐害債權及債權人之代位權,應該算是民法債編保全章節中,最重要的兩個法條了。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於上述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後,在保險專業學習上,更不能忽略上開兩個法條之運用。
Thumbnail
本票裁定算是我國很常見的裁定,而欠債追討本票債權時,不少債務人會處分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或債務人為了清償債務而處分自己財產。這時候外觀上看起來好像是「脫產」,法律上就會有一個問題:債權人拿到本票裁定後,債務人處分一部分財產,這樣有刑責嗎?
Thumbnail
有一種謬論,要是在美國欠債累累,只要申請破產,一切就可以歸零,人生從頭開始,是否正確?以下為您簡略解說美國破產法相關規定。您把錢借給別人,發生了債務糾紛,對方卻申請了破產,該如何應對? 破產目的 在美國,有些人向法院申請破產,目的是希望可以免除償還舊債,或稱債務免除(discharge)。
Thumbnail
前言 民法侵權行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固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亦屬於侵權行為,而法律對於債務不履行既另設有規定,關於侵權行為規定於債務不履行自不適用。 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債權人自得擇一行使,僅關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於
Thumbnail
有契約就會產生義務,契約成立後,契約的一方對他方負有給付義務,或是雙方互相負有給付義務,這個給付可能是實體的東西,也可能是去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 民法第 199 條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如果違反給付義務,傳統民法學稱
Thumbnail
有學生問我:家中長輩保單因為欠債被法院終止與強制執行,可是長輩需要那張保單,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嗎?先來說這個問題背後的實務見解,即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
我弟弟積欠銀行及民間債務;債務更生程序已於今年2024/5月中免責即債務一筆勾銷,全程由我代為聲請(法律專有名詞非申請)以下引述網路: 《 更生定義 》 債務人與債權人透過債務協商或法院調解後之下列兩種情況債務人均可向法院聲請「更生」: (一)協商或調解之結果不成立。 (二)
Thumbnail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裁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但實際執行上仍存在挑戰。本文探討法院裁定的影響及主流見解。
Thumbnail
本文會跟各位簡單來介紹 1.債務更生的由來 2.什麼身份可以辦債務更生 3.債務更生要還錢嗎 4.債務更生的優點與缺點 債務更生是什麼? 債務更生是消債條例中的更生程序,也是一種重建型之債務清理程序,在不變賣債務人財產的前提之下,讓債務人分期清償部分債務後,即可免責,協助債務人重建經濟生活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一、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命乙給付甲新台幣100萬元,陳述111年2月1日丙向甲借貸100萬元,乙為丙之連帶保證人,借期一年,已逾清償期猶未償還,為此請求乙履行保證債務。乙抗辯甲已免除丙之債務,且乙不負連帶責任。(50%) 1、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丙之債務已消滅,故甲之請求為無理由,判決駁回
Thumbnail
撤銷詐害債權及債權人之代位權,應該算是民法債編保全章節中,最重要的兩個法條了。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於上述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後,在保險專業學習上,更不能忽略上開兩個法條之運用。
Thumbnail
本票裁定算是我國很常見的裁定,而欠債追討本票債權時,不少債務人會處分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或債務人為了清償債務而處分自己財產。這時候外觀上看起來好像是「脫產」,法律上就會有一個問題:債權人拿到本票裁定後,債務人處分一部分財產,這樣有刑責嗎?
Thumbnail
有一種謬論,要是在美國欠債累累,只要申請破產,一切就可以歸零,人生從頭開始,是否正確?以下為您簡略解說美國破產法相關規定。您把錢借給別人,發生了債務糾紛,對方卻申請了破產,該如何應對? 破產目的 在美國,有些人向法院申請破產,目的是希望可以免除償還舊債,或稱債務免除(discharge)。
Thumbnail
前言 民法侵權行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固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亦屬於侵權行為,而法律對於債務不履行既另設有規定,關於侵權行為規定於債務不履行自不適用。 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債權人自得擇一行使,僅關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於
Thumbnail
有契約就會產生義務,契約成立後,契約的一方對他方負有給付義務,或是雙方互相負有給付義務,這個給付可能是實體的東西,也可能是去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 民法第 199 條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如果違反給付義務,傳統民法學稱
Thumbnail
有學生問我:家中長輩保單因為欠債被法院終止與強制執行,可是長輩需要那張保單,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嗎?先來說這個問題背後的實務見解,即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
我弟弟積欠銀行及民間債務;債務更生程序已於今年2024/5月中免責即債務一筆勾銷,全程由我代為聲請(法律專有名詞非申請)以下引述網路: 《 更生定義 》 債務人與債權人透過債務協商或法院調解後之下列兩種情況債務人均可向法院聲請「更生」: (一)協商或調解之結果不成立。 (二)
Thumbnail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裁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但實際執行上仍存在挑戰。本文探討法院裁定的影響及主流見解。
Thumbnail
本文會跟各位簡單來介紹 1.債務更生的由來 2.什麼身份可以辦債務更生 3.債務更生要還錢嗎 4.債務更生的優點與缺點 債務更生是什麼? 債務更生是消債條例中的更生程序,也是一種重建型之債務清理程序,在不變賣債務人財產的前提之下,讓債務人分期清償部分債務後,即可免責,協助債務人重建經濟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