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Ⅰ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Ⅱ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查民律草案第982條理由謂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其為標的物之他種物權同歸於一人,亦應用前條之例而消滅。例如甲以其地上權抵當於乙,其後甲為乙之繼承人,則乙之抵當權,因混同而消滅。然甲若先將其地上權抵當於乙,乙為第一抵當權人,次又將其地上權抵當於丙,丙為第二抵當權人,其後甲為乙之繼承人,則甲於乙之第一抵當權存續有法律上之利益。故不因混同之故,而使其消滅。此本條之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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