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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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所以發生什麼? 試想你是被關在看守所的人,唯一向外訴說、求救的途徑是透過和律師談話溝通,但在這個過程中的所言均會被錄音錄影當作你犯罪證據的呈堂供證 你會如何思考? 你是否開始害怕說出真相、思考該不該說? 甚至當你要面對原告(或檢察官)的攻防戰時,就已經投降輸一半,該怎麼打這場戰役? 這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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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續先前文章中所提到的,刑事訴訟法存在的目的包括保障人權,使得國家刑罰權必須要在經過相當嚴謹的程序之後才能發動。打個比方來說,就好像我們不會把核彈按鈕弄得跟公車下車鈴一樣容易按到,而是可能會需要像電影裡面演的一樣,必須要有密碼、生物識別之類的嚴謹程序,以確保這樣具有「殺傷力」的國家高權不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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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憲法保障起訴之基本權利與精神病患言論自由暨自身精神狀態之權衡,是個值得現今多元社會去思考與取得平衡的議題。究竟司法程序事先預防禁制與保護程序,與原告起訴言論真實關聯的程度該如何拿捏—會不會妨礙人民接近使用司法資源的權益,抑或放太寬會造成司法資源浪費、為原告顯無可能之危險疲於審酌奔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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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當人民的自由權利受到違憲裁判侵害,且現行審級制度不能有效加以排除時,若不提供裁判憲法審查,則憲法保障基本權的規定,將形同具文;尤其,法院救濟管道為國家所獨占,開放與否受國家掌控,人民並不得求之於社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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