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代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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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程序中,郵戳日期並不能作為上訴有效的證據,因為訴訟行為必須在法院內完成。近期的實務判決也再次強調,郵寄行為只是準備過程,只有書狀到達法院時,才能算正式提出。因此,當事人在上訴時應確保文件能及時到達法院,避免因誤解而失去訴訟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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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送達地址”及“送達代收人”能確保法院信件可靠地送達自己,避免因未能及時收到通知而影響訴訟進展。代收人只負責接收信件,無代理訴訟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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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確實不是輕鬆的事,就連專業律師在訴訟前都要花很多時間做準備,更不用說從來沒上過法院的普通人。加上一般人對於「法院」都抱有負面的想法,就算是原告、受害者,恐怕也是因為惹上什麼無法私下解決的麻煩才弄到需要告上法庭處理。所以就算自己本身對於提告不排斥,也會擔心家裡的人看到法院寄來的書狀而指指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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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與父母同住的朋友都有上述經驗,很明白知道自己權益受到侵害,可以透過提告來向對方求償。真正困難的地方並非告不贏,而是「恐怕沒辦法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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