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終於要來看到「一般人以為的」運動倫理學,也就是運動規約的部分。每種運動都有一堆「規矩」,而且差異性很大,並不存在一套共通於所有運動的基本規約。這又涉及運動定義的問題(任兩種運動可能完全沒有共通點),有機會的話我們會談談。
運動規約規範了參與活動的方式,以及各種行動的「對錯」標準,這些規約系統基本上可分為五大分類。聽起來好像很專業,但基本上運動規約的分類和日常生活規約差不多,都是由禮儀(禮節)、習慣(習俗)、道德規約、運動規則(法律),與「品」(德行、人格)所組成的。
要先強調這並非嚴格的分類系統,可能有些規約同時屬於兩到三種分類,這是因為運動規約能以許多方式呈現。還有請注意,這五種分類並不是「分層」,越前面不代表效力越弱,越後面也不代表越高檔,這只是概念上的區分。
運動中存在許多禮儀類規約,同一運動受到不同國家文化的影響,也可能演化出許多禮儀差異。在台灣的三級棒球會要求小球員上場打擊時要對主審敬禮,但西方則沒有那麼重視,頂多揮手、點頭示意即可。
禮儀往往是人與人互動的第一步,許多人把這當成判斷對方人品好壞的第一要件,但就西方倫理學觀點而言,「有禮貌的人」與「好人」沒什麼直接關係,「禮儀」也不見得是「正確的事」。
這是因為禮儀不被算在倫理的範疇內,只被看成是同一文化內的溝通工具。即使所謂「國際禮儀」,也沒辦法真正跨文化,只是強勢西方文化的內規,缺乏道德應有的普遍性。
雖然好人通常也有禮貌,但禮貌並不是好人的必要條件(好人不必然有禮貌),也不是充分條件(光有禮貌也不足以成為好人)。
而東方倫理觀點則通常持不同的看法。東方文化多認為禮是種正確的行為模式,「無禮」是道德錯誤。台灣是兼具東西特質的社群,因此大家有機會以較中立的角度來觀察禮儀現象,並發現一個重要的事實:禮儀其實只是種僵化的手段,好人用之則為善,惡人用之,則可能為惡。
所以禮儀在運動中確實有用(不識的兩隊以禮相待,就能自然展開賽事),可將禮儀視為重要的行為潤滑劑,讓我們「活得比較愉快」,較有秩序,因此其發揮的功能在某種層面上與道德非常相類,但還是要注意禮儀並非道德原則,也有可能被誤用。
此外,禮儀和道德還有一個差別,就是禮儀流變速度很快。隨著時代演進,有些宗教意味濃厚(如賽前擺桌祭拜場地),或隨國際化交流而顯得奇怪的禮儀(五體投地的跪拜),以及可能引起其他族群不悅的態度(只向自家國旗行禮),都慢慢被淘汰。
長期來看運動禮儀似乎越來越統一,但正如前述,這是西方文化全球化的進程之一,不代表其取得了價值上的制高點位置。
運動存在大量的慣例,這些慣例有些與道德相關,有些則只是種行事風格。像是競賽前主客隊的熱身順序,比賽進行過程中大小牌運動員的待遇之別,以及賽後離場活動的安排,這些都是在禮儀之外的形式規約,因為沒有那麼強的共識性,所以我將之分類為「習慣」。
有些習慣的背後有科學原理,這些習慣也可能進一步成為道德規約,甚至是運動規則。但有些習慣則只是「第一次做的人是這樣,所以之後都這樣」,不見得有道理,因此很容易成為「禁忌」(不知道為何如此但大家都這樣的規定)。像是不能踩到球場邊線,女人不能進入球場之類的。
不過習慣也可能突然受到挑戰而被改變或廢止。一般來講,棒球員在準備上場打擊時,可以在休息室旁的一小塊區域進行揮棒熱身,但大聯盟名將曼尼(Manny Ramirez)在中華職棒出賽時,於上場打擊前的熱身階段,就會站在非常接近本壘板後方的位置,連投手後方的鏡頭都可以拍到他。
這雖然不見得違規(有認定上的裁量空間),但因為他夠大牌,所以對於這種違反台灣習慣的做法,多數球界人士並未批判,而是以觀看「世界奇觀」的態度來面對。
習慣若能融入運動文化中,也會產生特有意義。像是許多運動員上場前會有「儀式性動作」,這並非禮儀,而是會東摸摸西摸摸,這邊敲兩下那邊撞一下,讓自己透過這種儀式進入運動的集中狀態。這種行動一開始很個人,但在明星運動員引領之下,通常會形成流行,並成為習慣。
因此整體來講,習慣可能有一些道德意義,但也會有美學價值。這些規約仍然值得批判思考,但或許要更瞭解運動的內緣符號,才能有效解讀其價值。
在運動倫理學中,通常會特別關切一些已經非常類似於運動規則的習慣,例如台灣棒球圈中的「大幅領先時不盜壘」,美國的「全壘打後跑壘動作不可太大,要快點跑完」等等。
這些規定雖然沒有明文寫在任何運動規則中,但有經驗的運動員都清楚這些規定,如果違反這些規約,也會有明確的處罰,如棒球中的「故意觸身球」。
但競賽對手可能不接受這樣的規定,這就會引發下一波的衝突,像是「運動群架」。但就算連「運動群架」也存在許多不成文規定,如「全隊都要衝上去」。有些社群甚至會將清空板凳的混戰改列為「成文規定」,訂定具體罰則,而這種規約「成文化」之後,可能和高位階的運動規則產生矛盾。
相對來說,運動的道德規約則比較容易理解,因為其多半來自於大社會的道德規約,與運動規則也比較少出現矛盾,許多道德規約可能在將來成為運動規則。
但運動的道德規約還是有可能和運動規則產生矛盾,最常見的狀況就是該運動的倫理價值觀點和社會上的主流觀點有衝突,拳擊就是一例。這種衝突的解決方式是透過大社會與小社群間不斷的溝通論證,通常會以拉進雙方價值差距來漸次解決。
運動中的道德規約通常是位在運動規則的外緣,以補強的方式來填滿運動規則不足之處,像是足球員看對手受重傷時,可能將球踢出界以替對方爭取傷救時間,就是以道德考量來補規則未盡之處。
因為本系列討論的重點就是運動倫理學,所以我不會在道德規約的部分花上太多篇幅,而把重點放在大家比較不熟的運動規則。
前面的三種分類已可以引發各類有趣的運動倫理學議題,但運動倫理學家和運動哲學家花最多時間討論的,還是運動規則。
通常來講,一個運動會有國際公版的紙本具文運動規則,就像法條一樣,除此之外,還可能衍生出許多在地或特定協會適用的局部規則。像是美國職棒大聯盟(MLB)所採用的棒球規則,就與國際棒總(IBAF)的規定有些不同。
許多健全發展的運動聯盟或協會也有一套內規,包括競賽安排、運動員加入、離退與交易規定、裁判聘任規章與訓練模式等等的複雜規則。研究運動規則已成為非常類似法學或公共行政學的學門,有其專業性,我也難掌握全貌,只能從倫理學的角度來切一點片面談談。
運動哲學家通常會把運動規則區分為兩大類,少數規則可能同時屬於這兩類。第一類規則是「建構性規則」(constitutive rules),這類規則形塑了運動的基本條件,包括球場規格與用具規範,比賽進行方式,以及參賽成員的相關條件與角色。
如果違反或破壞這類的規則,比賽就無法或難以進行下去,甚至不再是「那種」運動(如拿足球來棒球比賽中投打,那就變另一種運動了)。
雖然建構性規則與比賽是否成立直接相關,但破壞這類規則通常不會被認為是太嚴重的道德問題,多數只會被評價為無知(如棒球打擊出去後跑往三壘,不是道德上的錯,只是搞不清楚狀況)。
如果建構性規則算是「憲法」,那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還有許多法律來規範我們的生活,在運動裡,這類規則就被稱為「調節性規則」(regulative rules)。
調節性規則用以規範比賽或賽外的各類相關活動,一方面會強調「分配的正義」(調整資源以達成最適狀態,如四壞球可以保送上一壘,以免投手一直投壞球讓比賽沒完沒了),也會以獎勵與罰則來進行「矯正的正義」(有暴力行為會被驅逐出場,使用禁藥會被禁賽)。
破壞調節性規則,或是意圖矇騙調節性規則的執法者,通常會被認為是不道德的,因為這些規範牽涉到最基本的公平競爭原則。
有少數規則同時可被視為是建構性與調節性的,比如說「觸身球保送一壘」。硬去區分某條規則是建構性或調節性並無太大意義,在實際運用上,只要知道若某條規則具有「調節性」意義,違反這條規則就會產生倫理問題。
調節性規則可能有兩個立法來源,其一是「傷害說」,依此說而禁止某些行為,是因為這行為傷害到他人,造成實質的損失,像是肢體暴力造成對手受傷(精神或肉體),或是破壞比賽公平性而讓其他參賽者有權益損失。
但傷害說無法解釋所有的犯規現象,像是一些舉動並未造成他人明確損失,卻會被禁止,如在裁判判決後碎碎唸,又或是像叮噹肯(Tim Duncan)坐在板凳區笑,卻被趕出場。
因此「同意說」的重要性在當代運動中越來越高,這種說法認為,如果是多人參與的運動,就有必要在許多層面取得對手及裁判的同意,未先取得對方同意而為,就會是錯誤的做法。
這種說法能解釋傷害說不易說明的性騷擾情境:女子體操高低槓選手的上下槓有時需要教練「托舉」,通常不會被視為是性騷擾,但只要教練在未獲同意的狀況下碰觸其肢體,就會被視為是性騷擾。傷害說很難解釋為什麼同樣的肢體互動與身心狀況突然會變成性騷擾,但同意說會注意到教練「這次」在碰觸選手前並未獲得同意。
但同意說過度擴張,有可能讓裁判的權威過度升高(像叮噹肯碰到的狀況),也可能讓競賽過程因為一堆口頭或書面同意程序而滯礙難行。
雖然規則還有許多可以談的,但我們還是要把文章篇幅留給一個重要的規約分類:「品格」。
品格基本上會以「德行」來呈現,德行就是良好的習慣,可以幫助我們達成人生目標。我們前面也已經提過「習慣」,具有道德意味的運動習慣就會被視為德行。如果你能保持某些良好的運動德行,我們就可能稱你是一個有運動品格的人。通常這種狀態會被稱為「球品」,但沒有球的運動也會需要特定的品格。
有沒有品,需要透過實際參與或觀看運動才能判斷,因此一個未曾參與棒球運動,也沒有棒球知識的人,很難判斷某個球員是否有「球品」,他可能誤將投手的牽制動作視為沒品的偷襲。
同樣的,如果我們沒有長時間觀察一個運動員,也很難正確判斷他是否有品,因為球品是個人在參與運動活動時長期展現的正面整體特質,可能包括了實際比賽中的舉動,對於練習的態度,以及參與場外棒球相關活動時的舉止言談。
有運動品格的運動員,雖然多數在日常生活中也會是個好人,但運動品格只是人生中的一個面向,確實可能出現「有球品」但「人品」不佳的球員(在球場是個紳士,在家是個惡人)。
在大多數國家中,運動圈所認為的良好品格通常包括了「溫和」、「認真」、「勤奮」、「勇氣」、「毅力」、「鬥志」、「睿智」、「尊重他人」等等具體德行。而負面的「沒有球品」,除了前述各種德行之「過與不及」外,通常還包括了「欺騙」、「貪婪」等惡行。
看完分類之後,要簡單做個小結。我為什麼要特別談規約的分類呢?
其實運動規約經常產生矛盾,有些矛盾是在同一類的規約中發生,需要進入非常高深的倫理學層次才有辦法解決,像「拳擊是否應該被禁止?」、「使用禁藥是種道德錯誤嗎?」等問題,沒花上一番功夫,通常找不到答案。甚至到現在為止也沒啥標準答案。
其他衝突則是發生在不同類的規約之間,如禮儀和道德規則產生衝突(用球界輩分要求對方放水),就比較容易找到分出價值高下的脈絡。
因此透過這種分類法,我們可以將規約之間的矛盾先過濾過一次,清出真正的倫理議題,並且指明某些遵守規約的行為存在明顯的倫理謬誤。
像是禁藥,雖然我們很後頭(也許到紙本)才有機會處理到,但禁藥議題的確是運動倫理學的超級炸彈:你以為答案很明顯,但其實什麼都不知道。甚至沒有任何人能說出一句肯定的推論。
為什麼會這樣呢?請再把本文細看過一次,然後想想這個問題:
「為什麼大家規定不能做這事,我就不能做?」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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