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開全球同性婚姻法律地位地圖,大家可以看到,以色列是個同性婚姻不合法的國家。同性伴侶無法在以色列國內舉行婚禮,或是說,舉行了婚禮,也不能去內政部登記──因為在國內的同性戀婚禮是不合法的。
但是,以色列內政部卻承認其他國家的同性婚姻。換句話說,同性伴侶可以去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結婚,拿回在那裡辦的結婚法律證件;以色列內政部會基於承認其他國家的婚姻法律,承認同性婚姻,並在身分證上的伴侶欄寫上你同性另一半的名字,在法律上享有跟其他國民一樣的婚姻權利義務。
為什麼這個國家的作風如此曲折不直接,跟以色列威力無窮的宗教勢力有關。
在以色列立國之初,因與鄰居阿拉伯人的各種紛爭,及需要宗教領袖的支持,1947年以色列的政治領袖大衛·本·古里安(David Ben-Gurion)與所有宗教領袖達成協議:國民的個人身分,包括宗教背景與婚姻,對於這個國家而言十分重要(意思是,除了看到你的以色列身分證,我還要知道你的神是誰)。所以,他們決定繼續維持鄂圖曼土耳其帝國(Ottoman Empire)統治時立下,直至英國統治時仍沒有更新的「宗教婚姻法」。
在以色列,不管你信的是哪個宗教,都必須在神的見證人之下結婚,由宗教部核發結婚證書,這也是以色列國內唯一合法的結婚模式。看到這裡,也許你要問:「等一下,那如果兩個人信仰的宗教不同怎麼辦?要怎麼結婚?」
以色列同志大遊行。Photo Credit:wikipedia
太陽下沒有新鮮事,這個爭議從鄂圖曼土耳其帝國時期就有了。相關人員的回答很簡單:結婚前兩方決定好誰要改信教吧!總不能夫妻服侍不同的神,這樣的婚姻很難被祝福。
在那個年代,這應該是可以被接受的理由。然而時代變遷,宗教不再是生活的全部,有很多人是無神論者,做為一個現代民主國家,沒有市民婚姻總是大不便;再加上猶太教有三大支派,掌管以色列宗教部、戴大黑帽的「正統猶太教」(Orthodox Judaism),常常為難其他支派的婚禮合法性。
為了尊重國內宗教人士,並且為世俗猶太人解套,以色列最高法院於1951年裁定內政部必須承認在國外各支派的猶太婚禮;1962年裁定內政部必須承認外國市民婚禮的法律效力,就算兩位當事人之間只有一個是猶太人(以色列沒有憲法,所以最高法院的宣判效力類比憲法位階)。
以色列的同志運動,在面對現代與傳統、宗教和世俗紛擾繁複的以色列社會,除了繼續爭取一般世俗大眾的認同之外,也每年辦理同志遊行、創造友善的對待空間。在法律權利的要求上,他們選擇了跟世俗猶太人一樣的運動路線──不跟無神論、異教徒、外籍新娘等弱勢族群聯合起來與宗教勢力對抗,要求合法婚姻;相反的,他們選擇繞過與宗教、傳統人士的對峙,要求政府實質承認!
2006年11月,以色列最高法院審理五對在加拿大溫哥華結婚的男女同性戀者案件後,宣布控告者獲勝,內政部必須承認這五份結婚證書的法律效力。
在這個案件裡,法官跟著控告者一起大玩文字遊戲。將辯論重點擺在「內政部是否有權拒絕承認外國發放的合法婚姻證件」,而非「同性結婚在以色列是否合法」(HCJ 3045/05 Ben-Ari v. The Director of the Population Administration in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最高法院認為他們的工作是判定行政裁量權,而非決定是否承認同性婚姻,後者是國會的事情。
在特拉維夫舉辦的同志大遊行。Photo Credit:Tel Aviv 2013
透過這種曲折漸進法,以色列的同性伴侶逐步取得大多數的法律權利,包括婚姻上的登記、婚姻關係中的各種權利義務、領養、離婚,同性戀者可以選議員、可以當兵;目前以色列是整個中東跟亞洲國家中,對同性戀者最為包容與接受的國家之一。
當然,在這個宗教勢力在社會上極有份量的國家,宗教與傳統勢力的反撲與角力永遠都在進行中。2005年的同志遊行,有人持刀混入遊行會場,見人就捅;2008年極右大黑帽勢力的夏斯黨(Shas)議員貝尼茲里(Shlomo Benizri)公開宣稱,以色列會發生地震,是因為違反教義的同性戀在以色列合法造成的。革命並還沒有成功,仇視者也沒有改變初衷。
如果你要問我這個只能在國外結婚、回以色列登記的外籍新娘,對於以色列的法律滿不滿意,我會告訴你,我一點也不滿意,而且還很幹譙我在以色列出生的三個寶貝女兒不被宗教部承認是猶太人。
然而,在這些不公平、不正義、無法對話的表象之下,社會的世俗理性力量承認了我這個外籍新娘跟我的寶貝女兒們(做為一個公民)在這個國家該有的所有權利,讓我們得以生息滋長。我想這個國家的同性伴侶們,想法也跟我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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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來源:wikipedia
編輯:葉菀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