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為什麼想結婚?」
有個曖昧對象在問過我同不同意婚前無套性行為之後,問了我這個問題,因為他似乎不滿意我之前說「結婚是為了想生小孩」這個答案,甚至還很意外我會有「想把保險套戳洞,藉著懷孕讓男人娶我」這種驚人的想法。
畢竟他和多數男人一樣,只要提到小孩,都會卻步,會在半夜被哭聲吵醒,換工作或環境不再只能自己決定,賺來的錢會被換成奶粉和尿布……想到這些,就會默默戴上保險套。
男人會覺得因為懷孕而結婚,是負責任,是理所當然;
但結婚就要有小孩,卻像是種恐嚇。
男人往往想不通,一個高學歷的女人為什麼對婚姻的期盼可以這麼的委屈和不符合經濟效益,為什麼女人可以願意放棄工作和夢想投入家庭,因為換做是自己,可不願意。
男人想不通,像結婚這麼麻煩的事情,一個聰明的女人怎麼可能只是為了要看看小孩長什麼樣子,或是想看看自己步入禮堂的樣子,怎麼可能只是為了這麼膚淺天真的理由而已。
所以他又再問我一次:
「你為什麼這麼想結婚?」
我試著回想過去的一些畫面,看見那個站在男友面前,問男友「你要不要娶我」的女人:
她當時是拿著保險單、驗孕棒、還是婚紗型錄?
她是雙眼發光、焦慮還是哭哭啼啼?
不對,她什麼都沒拿,她是剛看完電視,臉上毫無表情。
電視裡,長髮女孩被推進醫院急診室,車禍重傷,腿部大出血,跟著救護車送她進來的是另一個女孩。
「病患需要緊急手術,你是她的家人嗎?」醫師問那個髮型像男孩一樣俐落,神情慌張的女孩。
「不是,我是她的女朋友。」她說。
「那你看能不能聯絡上她的家屬,手術同意書要家屬簽名。」醫師說現在只能先止血,趕快叫家屬來簽名吧。
短髮女孩傻了,病床上失血的長髮女孩的父母在國外,其他親戚都不認識,他們相識八年,就是彼此唯一的家人了,現在竟然連選擇救她的能力都沒有,那她還能夠做什麼?
另一個故事是這樣的,
癌末的男人陷入了昏迷,他五十歲,離婚後和另一個也離婚的善良女孩共同生活,他們是彼此的靈魂伴侶,一住就是十年,男人曾跟女孩說好「如果時間到了,讓我好好走」。
聽到消息之後,男人的姐姐和兒子來了,姐姐說她已經三十年沒跟這個弟弟接觸,早就不認識了,男人的死活和她早已無關,而男人和前妻生的兒子說,他和爸爸不太熟,在同意書上簽名的動作,應該讓姑姑來做。
看著這兩個素未謀面的「男人的親屬」在面前推來推去,做為同居十年的伴侶,女孩什麼都做不到,女孩無法幫心愛的男人簽署放棄急救同意書,因為他們沒有結婚,縱使交往多年,知道對方的想法和意願,立定過無數個約定,女孩仍沒有「親屬」身分,放棄急救同意書的簽名欄,永遠不屬於女孩。
類似的故事,這個渴望結婚的女人已經看了無數遍。
她覺得最完整的愛,不是陪伴到老而已,而是承擔對方生命的重量。
也許是因為她學醫,不避諱談論意外和死亡,而且隨時做好準備,她知道疾病是怎麼回事,病危是怎麼回事,死亡又是怎麼回事。也因為這樣才擔心,如果沒有婚姻保障,在生死面前,她只能把選擇交給別人,而不是她的愛人;她的愛人也只能等待所謂的親人,那個有血緣卻不及自己愛他的人。但生命之脆弱,很多時候我們不能等,如果對方的家人在國外,在外縣市,在未知的通訊錄上,在電話忙線聲裡,我們怎麼等下去?
她無法看著心愛的人痛苦,而自己無能為力。
那個女人就是我,這就是我想告訴所有我愛的人
「為什麼想結婚」的重要理由:
「我想擁有簽名的權利。」
那個曖昧對象馬上就明白了
「你寧可和每一個男友都登記結婚,就算不公開也沒關係,直到分手時再離婚?」
「是的,我願意這樣做。」我說
我的愛情關很士氣,把愛情視為一場豪賭,用一輩子去賭對方的一個承諾。
同樣的,原來我的婚姻也是一場豪賭,我仍用自己一輩子,甚至孩子,去換回一份責任。
這時就會有人說:自己瘋了也別把孩子拖下水,別把婚姻當兒戲,婚哪能說結就結,說離就離,婚姻是兩家人的事情⋯
是啊,所以保險套從來沒被戳洞。
那個從大學畢業就渴望結婚的女人快30了,只談過兩次戀愛,都是認認真真、轟轟烈烈的那種。
但是她在兩個男友面前說「你要不要娶我」
得到的答案都是一句「以後再說」。
這樣四字箴言,她便馬上瞭解到,不論自己籌碼有多少,對方都可以隨時梭哈,拍拍屁股走人;縱使留下來,也不是為了她。但是她沒有因此分手,而是等對方的「以後」到來,女人雖然相信優生學,但因為還沒三十五,所以也不著急,她甘心為了愛,蹉跎歲月,同時祈禱不要有任何閃失及意外發生。
她的感情不是以結婚為前提,
而是以結婚為義務。
婚姻對她而言,不是墓碑,也不是一個新的里程碑,不是為了穿白紗,也不是為了收下豐碩的禮金,不是為了光明正大的做愛,或是不用害怕懷孕的安心,不是一個解決問題的工具,也不是一個改變的契機,對她而言,婚姻就僅僅是一份責任。
可以在意外發生時,為對方選擇及負責的能力。
所以她可以接受離婚、再婚、同婚、閃婚、老少配、姐弟戀、跨國婚姻等各種婚姻形式。
這不過是一個人承擔責任的方式,沒有正確不正確,
婚姻,從來沒有對錯好壞。
那讓你想婚的理由,又是什麼呢?
備註:
《手術同意書誰可以簽》-醫療法第63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關係人是誰?
「病人之關係人,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
認定範圍非常廣,但大多數人不知道,甚至醫護人員也不知道,全部請家屬或配偶來簽,是最保險的方式。為了救自己,你可以把這件事告訴你最親密的人,讓他們有可以救你的機會。
《放棄急救同意書誰可以簽》-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DNR(Do Not Resuscitate)指的是病人本身簽署意願書或經由家屬簽署同意書,在病人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予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前述意願書,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所謂的最近親屬是指病人的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叔伯、阿姨、姪女、外甥等)、一親等直系姻親(如媳婦、女婿、公婆、丈人等)
所以DNR建議預立意願書,登記在健保卡上。並且把自己的意願「清楚地」告訴親屬,越多越好。因為當他們需要決定時,你已經陷入昏迷,簽與不簽,對愛著你的人來說都很煎熬。
同樣的,如果你希望做器官捐贈,也先自己申請同意書,登記在健保卡上,對自己負責,降低家人的痛苦,才是最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