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比較短,主要是筆者最近跟朋友聊聊的想法,這邊的中層選舉,指的是直轄市區等級的民意代表,並不是指區長要改為民選。
為何筆者會這樣認為?因為民主國家的機制,權力來自於人民,過去的威權時代,選舉是聊備一格,大多政策都在上層就被決定了,中層到基層對於各種政策其實沒有太多著力點。威權國家的權力來源來自於獨裁者與統治階級,所以有沒選舉的意義差不多。
但是,民主化後的台灣,非常需要這種「賦權」的概念,道理說穿了不值錢,就是「效率」兩個字。
公務員的特性,基本上是防弊大於興利,尤其各種地方建設,數字只要差一點點,就可能被告,輕則丟工作,重則吃牢飯。民眾真的不要替公務員想像,覺得會有很多公家機關人員,願意為了民眾福祉主動去興利查弊,積極任事。
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每個人都是先為自己想,人不為己天誅地滅。正常的作法下,公務員只會聽話辦事。這不能說是壞事,因為政府權力不受節制,跟中南美失敗的民主政府組織相比,與其讓公務員拿到恣意而為的權力,不如設立賦予公務員執行的權力比較妥當。
依照台灣的狀況來說,現在有一個很恐怖的點,那就是六個直轄市人口都數百萬計,市長有相對的市議會可以制衡,但接著往下的選舉就是里長了,橫向的同等組織是立委,而立委選區跟市議員高度重疊,根本沒必要。
也就是說,我們欠缺非直轄市的鄉鎮市長與民意代表,所以讓區成立區議會有其必要。這說穿了就是依照人口數,一個直轄市的區,人口就可能有數十萬,相對比之下彰化跟嘉義都還有民代可以選,在六都卻沒有可代表民眾的聲音。
筆者的意思很單純,就是當區長是官派,整個直轄市的最高政務官就是市長,制衡的相對組織是市議會。往下就是里長,然後也沒有什麼里議會的存在,等於中間有一個很大的權力真空,給了直轄市長與議員太多的權力,而區長是政治任命,並不對民眾負責,純粹是市長下轄的執行公務員。
這怎麼看都有問題,現在沒有問題,是因為我們習慣出事情就找立委跟市議員,直接陳情市長。感覺是跳過了好幾層級,直接上達天聽,實際上的狀況則是欠缺效率,這用膝蓋想也知道,市長加上市議員幾十個,平均每個人要面對十萬以上的民意,怎麼可能會有那麼多時間去把每個區的各種要求跟議題仔細研究。就算有議員願意研究好了,他也總是要請一堆助理每天跑來跑去,總不可能每件事情都很重要吧,那麼比較不重要的事項,是否可以丟給區長去決策就可以?
理想上可以,實際上區長只對市長負責,又沒有權力制衡機構。原本的鄉長好歹是民選的,為了連任總要跟鄉代會討論與妥協,至少小事可以直接解決,不需要層層上報,再花時間等上層的指示。
但筆者也對現今的地方選舉狀況有點疑慮,讀者也一定有人會覺得,這等於是讓地方的黑道有漂白的機會,多的是官商勾結的例子。只是筆者覺得,這是兩害相權取其輕,而且再怎樣說,制度上讓民意有其代表性,跟防止官商勾結是兩件事,不然我們可以停止一切選舉,這樣就不會有弊案出現了,是嗎?
顯然不是,但也不代表我們可以賦予這些中下層的議會無限制的權力,更不代表要舉辦區長選舉。筆者以為,區長一樣可以官派,議會組織可仿其他國家,十幾萬人口的區,依照人口劃分選出十來個區議員即可。而區議員負責的議案跟建設僅限於地區性,好比都更案,每次都要上報到市政府,實在效率有夠差,房子都要風化了還沒輪到你。
這也算一種競爭機制,當區長的施政可以得到民意代表的背書,就等同民眾賦予區長執行的權力,而區議會可以針對範圍較小的區議案,提出討論讓區長的執行有民意可循。
你說,我們又要多養一堆黑心議員?拜託,有議會組織跟要選黑金議員是兩件事,不能因噎廢食,十個區議員的薪水看起來每年幾百萬很多,跟組織無效率造成的拖延與損害相比,幾百萬只是零頭。
賦權的概念很重要,筆者只是覺得,三級選舉本就應該依照人口選出適當數量的民意代表。太多不好太少也不對,就以現況來說,筆者認為我們欠缺的是民意代表的監督,不是拼命給予政府公務員更多權力,這只是走回頭路。
最起碼,從一個區開始,民眾可以參與跟自己有關的區域性建設,選出有民意基礎的區議員,作為區長執行的背書,這總比大小事情都得找市長跟總統要好。
說白一點,你家外面的電燈不亮,馬路不平,應該要去跟總統陳情嗎?權力跟其施行的範圍,總要有個可以對應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