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紓困2.0 預算最高可達4200億

2020/04/21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修正案,當中第11條不只把原先紓困1.0的預算拉高到2,100億元,將來更可視疫情額外再編列2,100億元,使總額達到4,200億元。
此前,國民黨立院黨團為了現金紓困而與執政黨僵持不下,立法院長游錫堃5度召集朝野協商均破局,最後經由表決大戰,終於在今天通過紓困特別預算,採用民進黨團所提修正動議版本。
表決失利的國民黨,隨即在議場外召開抗議記者會,痛批執政黨在紓困1.0執行不力的情況下仍強行通過紓困2.0,同時再次強調「排富發現金」才是紓困最好的方法。
不過,稍早在朝野討論時,民進黨立委吳秉睿就發言表示,目前行政院就已經要對基層民眾發現金,例如計程車司機可以連續3個月、每月領1萬元,但按照國民黨的版本,每人只能領5,600元,領得更少;且按照國民黨的排富條款,最高年所得242萬的富人竟然也能拿到紓困現金,他因此質疑國民黨根本是想要從中獲得政治利益。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修正全文如下: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台幣二千一百億元,並得視疫情狀況,以不超過原預算額度內再編列特別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限制,但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占該期間總預算與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比率,不受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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