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違規野營自己賠,哪還有臉要國賠!──這個邏輯是正確的嗎?

2020/09/16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照片來源:《中時新聞網》(https://is.gd/ijEtxm)
本月13日,南投武界壩無預警放水,在下游野營的露營客,遭大水吞噬,造成4死悲劇。隔日,倖存的胡姓婦女痛訴台電過失,害死丈夫及女兒,表示要聲請國賠。
「你們自己違規在先,為什麼要用我們納稅人的錢賠給妳?」說真的,這是我第一時間的反應,許多網友也是持這個論調,批判胡女。
然而,冷靜想想,這個看似天經地義的邏輯真的是正確的嗎?
站在奉公守法的國民立場,這個邏輯的確是說得通。不過,如果把視野拉高,考量到全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答案可能就不一樣囉。
先來看另一個案例。
在美國,有一位婦人到某速食餐廳用餐,不知何故在餐廳內跑了起來,一不小心重重地摔了一跤。事後,她竟控告餐廳沒有豎立「店內禁止奔跑」的告示牌,服務員見到她奔跑,也沒有立即阻止她,害她受傷。
這個案件,台灣人會怎麼看?「都幾歲的人了?餐廳內不能奔跑還需要教嗎?」「她違規在先,怎麼好意思告人家?」
猜猜法官怎麼判的?他判婦人勝訴,餐廳必須賠償她全額的醫療費。
「媽的!又是恐龍法官在亂判!」看到這裡,你一定會這樣痛罵法官。
要知道,法官這樣判,並不是認證婦人的行為是正確的;事實上,婦人的個人行為幾乎不在法官考量的範圍內。那麼,法官到底是根據什麼原則來判決的呢?答案是--降低行為成本。
怎麼說呢?
假如法官認定餐廳沒有責任,婦人必須承擔一切責任。好吧,也許婦人從此學到教訓,提醒自己以後別在餐廳奔跑。但是,影響範圍也就僅止於她一人。
而且,這麼一來,餐廳既然沒有責任,那也毋須改進,其他同業更不會學到教訓,下次依然有很大的機率發生同樣的意外,甚至波及無辜,或者是發生在孩童身上,勢必再次帶來損失。
相反地,判定餐廳有責任的話,不僅該餐廳會學到教訓,為了避免意外發生,會研擬更周全的預防顧客在店內奔跑的措施;同業見狀,為了怕當下一個冤大頭,也會著手改進店內的安全措施。如此一來,這類意外事故的發生機率與醫療成本才會大幅降低,惠及大多數民眾。
因此,若是遇到這類公安意外,過分追究違規者的個人責任,其實無濟於事。我們應該思考的是:
由誰來防範未來可能再次發生的意外,效果更好?成本較低?
回到武界壩的洩洪意外,違規野營者當然應該被檢討,但一味的指責他們,要求他們自己扛下所有責任與賠償──就短期來看,可以省下一筆國賠費用;但長遠來看,如果設備或制度的漏洞沒有加以修正,將來肯定還會發生更多人員傷亡,搜救與醫療成本仍會持續產生。而且,別忘了,下游還有其他居民,他們不是違規的遊客,難道不需要顧慮他們的安危嗎?
所以,要是判定國賠,便可督促台電及其他相關單位,正視這些潛在的危險。更何況,武界壩閘門出現故障、值班人員疑似反應太慢,且中控室內沒有監視器──這些都是國家必須擔負起的責任。不能因為民眾個人不遵守規定的行為,而模糊了政府的職責。
再說,有沒有「法」是一回事,有沒有「執法」又是另一回事,總不能立了法之後,就把它擱在一旁不執法。這樣的話,我們只要在容易發生酒駕肇事的路段豎立警告標誌,也不用警察臨檢酒測啦,一旦出車禍發生傷亡,再叫肇事者自己賠,不就好了?
我過去也有露營經驗,說實在的,很多河流溪谷的警告標誌不是不顯眼,就是年久失修,也很少見到巡山員。在這種情況下,民眾很難不心存僥倖遛進去玩。
我知道,你很難諒解這種自己違規卻發生意外的人,但你真的從來沒有因為便宜行事,而做過違規的事嗎?暫時把車停在紅線?一邊駕車一邊講電話或滑手機?嫌斑馬線太遠、紅燈秒數太長而直接穿越馬路?在機車踏板上放置過多物品或搭載孩童、寵物?……你只是剛好沒有出事而已,哪來的自信責怪其他違規者?
這起武界壩事故,應參酌民法規定的「與有過失」責任,由違規民眾與台電依比例,共同承擔部分責任,也依比例國賠。
或許,花你的納稅錢來賠償違規者,你還是憤憤不平。但眼光放遠,只要台電被確實究責並賠償,當然會設法彌補設備和執法上的漏洞,說不定哪一天在無形中救了你或你的親友,你都不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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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秉元,〈我為什麼要守規則?〉,《罪與罰之外:經濟學家對法學的20個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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