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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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前往新莊的Mega STONE抱石館,攀爬後坐在抱石墊上休息。杜先生剛好在陳小姐身後的岩牆攀爬,爬到高處後,因為體力不支從岩牆跳下,沒想到墜落時不巧撞擊到陳小姐的後頸,造成陳小姐受有頭部外傷腦震盪、頭部及頸部挫傷,拿不到賠償的她,憤而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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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背後,有我們想不到的複雜法律關係 我們一般生活中是很常見到,爸爸上班路上順道載孩子上學,先生上班路上順便載太太上班,若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開車的人要賠償,那他的公司呢?要不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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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所謂的「與有過失」!而「與有過失」的規定在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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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自己違規在先,為什麼要用我們納稅人的錢賠給妳?」說真的,這是我第一時間的反應,許多網友也是持這個論調,批判胡女。 然而,冷靜想想,這個看似天經地義的邏輯真的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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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ton
基本上可以同意您的看法,但對這一段是無法認同的:『我知道,你很難諒解這種自己違規卻發生意外的人,但你真的從來沒有因為便宜行事,而做過違規的事嗎?暫時把車停在紅線?一邊駕車一邊講電話或滑手機?嫌斑馬線太遠、紅燈秒數太長而直接穿越馬路?在機車踏板上放置過多物品或搭載孩童、寵物?……你只是剛好沒有出事而已,哪來的自信責怪其他違規者?』 這樣講,不過是讓心存僥倖者覺得自己反正跟別人沒兩樣,再做一些違規也沒良心沒公德心的事也無所謂,變成全民自律能力繼續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