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名字改成鮭魚有何不可?

2021/04/06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前些日子壽司郎推出優惠活動,只要姓名中有「ㄍㄨㄟ」、「ㄩˊ」同音者,可享有5折優惠;如果是同音同字者(鮭魚),即享「全桌免費」,因此不少人刻意去戶政事務所改名,就是為了吃到飽吃到爽,等優惠結束後再把名字改回來。但是,這件事情在輿論上存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影響社會風氣、造成社會亂象;也有人認為這純粹只是店家的行銷手法,要不要因此改名是個人的自由,有那麼嚴重嗎?
以下,就從法律的視角,評論這次的鮭魚改名事件:

一、姓名條例的規定

講到改名(不包含改姓喔!),首先要看姓名條例第9條的規定,有六種情形民眾可以申請改名:1.如果你服務的公司、學校或機關有人跟你姓名完全相同。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例如你阿嬤叫屎蓮,你也叫屎蓮)。3.你居住的直轄市、縣(市)有人名子跟你一樣。4.與通緝犯的名子相同。5.被認領、收養或者認領、收養被撤銷或終止。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尤其,第六種情形只可以改三次,其他種類則不限次數。
至於為什麼只有第六種改名有限制次數,查民國52年姓名條例修正時的立法理由,是考量「字義粗俗不雅」不僅會導致當事人精神痛苦,而且也會反映人民教育程度低落(當時太多屎尿名了),所以特別修法,但只能改一次。再來民國72年,有立委諸公反映,如果有人的名字叫毛澤東雖非不雅,但是與漢奸賊子同名卻不能改,很烙賽!所以修法增訂了「有特殊原因」也可以改名。民國90年又將修改次數提高為兩次。最後民國104年修法再增加音譯過長可以改名,主要是為了原住民族更改名子時的便宜考量,並將修改次數提高至三次。
從行政機關(即戶政司)的立場來看,限制改名次數主要是考量姓名的安定性、社會秩序及交易安全,就機關的立場及當時立法的抉擇,更認為第六種相較其他五種重要性低(例如領養改名涉及身分關係、子女最佳利益;直系血親名字相同而改名涉及家庭倫理的維護,所以沒有改名次數上的限制)。

二、大法官解釋指出如何命名是憲法給予人民的保障

大法官釋字第399號解釋指出:「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因為這號解釋,導致姓名條例在民國90年修法,如果因字義粗俗不雅或特殊原因要改名,不再須經主管機關同意。
但大法官釋字第399號解釋並沒有就姓名條例改名的次數宣告違憲,也就是說雖然人民要叫什麼名子是他的自由,但是立法者(立委諸公、行政機關)為了達到一定目的(例如前面提到的姓名安定性、社會秩序、交易安全等等),在條文設計上還是可以作一定的限制,不過前提必須通過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原理原則的檢驗。

三、日本作法

以日本而言,依日本戶籍法第107條之2規定,民眾變更名子必須要有正當理由,並且經家事法庭許可。至於正當理由是什麼,實務上認為包括商業上其他人名字跟你一樣、其他人跟你同名同姓影響社會生活、擔任寺院僧侶而有需要改名時、名字很難讀嚴重干擾社交生活、外國人歸化日本人時、有性別障礙等。相較之下,台灣改名真的相當容易啊!

四、結論與想法

回到這次討論的議題,把名子改成鮭魚,戶政機關所依循的規定就是「有特殊原因」,雖然基於某種活動、噱頭變更名子,好像不太符合當初修法的初衷(不要和漢奸賊子同名,呵呵)。但是,大法官反而認為要如何命名,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是不能隨便限制的。
只不過什麼時候改名會影響到社會秩序、交易安全或者姓名安定性,好像沒有一定的判斷標準,而有立委因這次事件而提出「改名冷靜期」的修法想法,確實也是個增加限制的作法,但冷靜期間的長短、幾年內不得再改名,都需要經過詳細的探討,逐一檢視對於人民姓名權的影響,避免立法後反而被大法官啪啪啪打臉。
膳食公分的魯易士
膳食公分的魯易士
國立大學法律學碩士、前國會助理、前律師事務所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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