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和小花生了一個兒子小華,小華出生時於戶政事務所辦理姓名登記跟爸爸小明同姓,後小明和小花因為有次在餐廳吃飯,小明把盤中最後一顆鳳梨蝦球吃掉,小花非常生氣,兩人發生爭吵因此決定離婚,離婚後小花取得小華之親權。小花覺得既然小華跟他共同生活,要幫小華改姓,小花該怎麼做呢?
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有兩種方法,一種為「夫母雙方書面約定」、第二種為「向法院聲請宣告變更姓氏」,但是向法院聲請宣告變更姓氏,除了須有法定事由外,還需要符合子女之利益。
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未成年前,以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子女成年後自行變更姓氏,以一次為限,但向法院聲請宣告變更姓氏,則無次數限制。
幫未成年子女改名與父母書面約定變更子女姓氏一樣,需法定代理人即父母雙方同意。
夫妻離婚,是否要幫未成年子女改姓,也是離婚上常見的糾紛之一,但作為律師要提醒,子女在成年後有權決定自身的姓氏,也須尊重子女之意願,對於子女姓氏是否是必要爭執事項,須謹慎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