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解決監察院問題,是制度派的觀點。我無異見,但這是藉故拖延,不是正面解決問題的態度。
棘手政治問題,我同意可以「兩階段」處理。約略如下:
1. 修訂立法院組織法,設立隸屬立法院的獨立機關Ombudsman署
2. 監察院編制常任公務員,移撥到立法院Ombudsman署
3. 立法院刪減監察院的作業預算,到無法行使監察權的地步。
4. 監察委員的薪水,維持至本屆結束為止。總統承諾不再提名監察委員,提名的話立法院不給作業經費。
修憲解決監察院問題,是制度派的觀點。我無異見,但這是藉故拖延,不是正面解決問題的態度。
棘手政治問題,我同意可以「兩階段」處理。約略如下:
1. 修訂立法院組織法,設立隸屬立法院的獨立機關Ombudsman署
2. 監察院編制常任公務員,移撥到立法院Ombudsman署
3. 立法院刪減監察院的作業預算,到無法行使監察權的地步。
4. 監察委員的薪水,維持至本屆結束為止。總統承諾不再提名監察委員,提名的話立法院不給作業經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