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太魯閣號408次列車發生事故,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我們看到花蓮、宜蘭、臺北、臺東地檢署都出動了外勤人員前往相驗。說到相驗,我就想到以前當檢察官相驗時發生的一件事情。
為什麼每次新聞看到有人意外死亡,檢察官就會去相驗呢?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以上就是檢察官相驗的法源依據,只要有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譬如說意外,本次的太魯閣號出軌案,檢察官就要前往相驗。按照該條的立法理由,相驗是偵查的開端,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相驗就是上面條文的「其他情事」,也就是說,相驗的目的是在檢察調查一個人的死亡有無涉及其他人的「犯罪嫌疑」,以決定是否開始偵查。所以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才需要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反之,如果確認沒有人涉有犯罪嫌疑,應該就不需要繼續勘驗及調查。
但事情在實務運作以及長官的奇想上,往往會從違背理論的不可思議方向發展...
有次我接到警察報驗,看了報驗單,上面說在某處偏遠的工地發現兩具屍體,旁邊有瓶巴拉刈農藥,疑似一起喝巴拉刈自殺。我想說這次案情很單純就是自殺,顯然沒有犯罪嫌疑,沒有潛在的被告,就請書記官連絡法醫、司機、警察,並通知家屬到場。
這兩位死者,就姑且稱為兔兔和P助。
到了殯儀館,因為一次發現兩具屍體,所以雙方家屬皆到場,人還不少,大家都面色凌重。我問警察,這兩人是什麼關係,為何會一起自殺?警察說,兩個人是多年好朋友,好像都和家裡的另一半處不好,都有點憂鬱傾向,同病相憐,平常會互相傾訴心事,發現屍體前已經失蹤好幾天了,雙方家人都有報警。
我聽了點點頭,就請雙方家屬前往指認屍體。其中有人忍不住哭了起來,在確認屍體身分後我就請雙方家屬到外面等待,因為不是每個人都能夠接受最親的家屬全身光溜溜讓人翻來覆去戳來摸去的畫面。
兩具屍體上手指都出現綠色色塊,明顯是巴拉刈中毒的現象,法醫檢查的過程中,我翻閱卷宗,也有拍到兩人開車前往工地的最後身影,也找到停在工地的車輛,車主就是兔兔,車上留有巴拉刈的發票,還有兩封遺書,都是用手寫的。
兔兔和P助都結婚了,也都有孩子。兩封遺書都是寫給孩子的,跟他們說,自己很抱歉很自私,但真的撐不下去了,希望孩子可以原諒自己,還叮嚀要好好讀書做人,慎選對象,並且交代私房錢放在什麼地方。遺書中雙方完全沒有提到另一半。
法醫跟我說,確認是喝巴拉刈自殺無誤。我請雙方配偶作為家屬代表到狹小的詢問室,其他人在外等候。對他們例行性的製作相驗筆錄,讓他們確認遺書上是兔兔和P助的筆跡沒錯後,告知他們死因很明顯就是自殺沒有他殺嫌疑,雙方都對死因無意見,我照例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給他們辦理後事,並交還屍體和遺物。然後平靜地結束了相驗程序。
將相驗報告書送往高檢署審核的幾個月後,我收到了這次相驗程序補正的要求。我覺得很疑惑,這樣單純的自殺案件,有啥好補正的呢?
長官說,兔兔的配偶做筆錄時,有提到兔兔的配偶的三表舅,想知兔兔是不是被P助慫恿去自殺的,我竟然沒有查明P助有無教唆自殺的嫌疑,程序不完備,要我調查兔兔和P助生前的往來、對話紀錄、死前去了甚麼地方、做甚麼事情,還要傳認識雙方的證人來查明是不是P助慫恿兔兔自殺。
我看到後氣到爆炸,P助都死了,也下葬了,還要調查有無教唆自殺罪嫌,完全是腦袋有洞,現在是死人也要挖起來辦他就是了?難道我要觀落陰問P助是否認罪?而且P助的家屬會怎麼想?就因為兔兔的配偶的三表舅的一句話,死掉的親人就要被當犯罪嫌疑人調查,這樣讓他們情何以堪,說不定P助家屬才懷疑兔兔加工自殺呢,只是人死為大不想計較而已。何況兔兔配偶都對自殺沒意見了,照道理輪不到兔兔的配偶的三表舅來主導要求調查兔兔的死亡是不是被慫恿。
我怒火衝衝地衝上檢察官論壇,臭罵發函補正的長官…
長官竟然發現我罵他了。
欲知後事,請待下回分曉,我要出門陪老婆了,老婆在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