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搭火車時,碰到火車出軌而受傷,該怎麼辦呢?
早上岳母來電,說老婆的表妹剛好搭上今天翻覆的太魯閣號,翻車時因為站在門邊,飛了出去撞到屁股,幸好只有皮肉傷。岳母想要跟表妹的媽媽也就是阿姨,一起從桃園開車前往事故地點探望,順便問我這時表妹應該怎麼辦呢?
一、受傷部分:
依鐵路法第62條第1項之規定:「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依照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第3點之規定:「因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或傷害者,除醫療費用由鐵路機構負責支付外,其賠償金額如下:
一、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重傷者,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三、受重傷以外之傷害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
受害人能證明其受有前項規定金額以外更大損害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前二項規定,不影響請求權人之訴訟請求權。」
表妹此時可以前往醫院驗傷,如果當下不方便前往醫院,可以先拍下傷勢照片,最好可以看出受傷的日期,例如背景有出軌的火車,之後可以向台鐵請求損害賠償。而這次新聞報導說台鐵疑似撞到自家的工程車才出軌,可能屬於因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行車事故,除醫療費用必定由台鐵負責支付,最高原則上另外可求償40萬至250萬元。如果表妹還想告刑事部分,只要準備好驗傷單或傷勢照片,到派出所報案說,我要告今天普悠瑪太魯閣號火車出軌害我受傷的人過失傷害就可以了。
二、車票部分:
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契約第三十四點之規定:「因列車班次遲延、取消、運行中斷、車輛故障、或不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情形之一者,旅客得憑票自發生日起一年內向車站辦理相關退票事宜,並免收退票手續費:(一)在起程站停止乘車或送回原起程站者,得辦理退還實收票價。(二)在中斷站中止乘車或自行選擇其他途徑至通車區間接續旅行者,得辦理退還未乘區間票價。(三)改乘不同列車或車廂種類者,如改乘較低票價車廂或列車時,得辦理退還改乘區間之票價差額,如改乘較高票價車廂或列車時,免補收票價差額。」
表妹搭到清水隧道就因為火車出軌無法繼續搭火車,看來短時間內也不可能去搭乘下一班的火車,最理想的方式是搭乘其他交通工具到達目的地,保留車票,再向台鐵請求退還未乘區間票價。
表妹搭火車出軌受傷不是我唬爛,愚人節已經過了。祝大家出門平平安安。本次事故傷者能康復,亡者能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