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改變現狀」是台灣獨立建國的第一步:『台灣建國學』讀後感整理之一

2024/01/30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誠如日前美國智庫專文《不安的東亞 仍有理由樂觀》,該文對台灣選舉結果表示的正面評價,並表示「美國穩住東亞 台灣天賜良機」。可見為喚起「台灣人民自決意識的抬頭」,需要加強傳達「中華民國是中國的非法政權之真相」。因為「良機」是留給「有準備」的台灣人民。而「正確的知識」才是台灣建國的力量。筆者希望藉由分享『台灣建國學』讀後感,傳達正確的「中華民國在台灣只是中國的非法政權之真相;中華民國名號在聯合國與國際社會,已經由北京政府繼承」,期待啓發拋磚引玉的機會,讓更多台灣建國志士關注並投入。台灣未來命運的關鍵時刻,然必需先從自己建立最基本、關鍵的概念知識,才有能力對外傳達正確的知識,才能喚起「台灣人民自決意識的抬」,影響更多關心台灣前途的台灣人民。台灣獨立建國需要由台灣人自主性的覺醒,才能付諸具體行動。也就是由台灣人民主動發起「自己的國家自己救」的行動目標,如此才能適用聯合國憲章所保障的「人民自決原則」。

為什麼「改變現狀」是台灣獨立建國的第一步是?為什麼「中華民國體制法定位的轉變」和「台灣獨立建國的必要性」關係密不可分?中華民國不是一個台灣人可以敬愛的國家或是可以使用的名號,台灣使用中華民國會被認定是中國的非法政權。「維持中國的非法政權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現狀(維持現狀)」,北京政權即可依「政府繼承原則」,繼承、併吞台灣,所以台灣人民才需要建立屬於台灣人的國家。

中華民國的法定位真相是:「中華民國政府」是於1912年推翻中國的舊政權「大清帝國政府」所建立,是當時中國合法的新政府。中華民國是政府,而不是一個台灣人可以主張的國家,更不是和中國沒有法關係的另一個國家或政府(合法政府)。何況從運動的角度來看,中華民國如果已經是一個國家,那麼獨派團體還推動什麼獨立建國運動?為什麼還有台灣獨立建國民意調查?如果獨派團體的訴求是更改國名,是要由中華民國改為台灣共和國,那就不能稱為獨派,也不是從事獨立建國運動,而是應該叫做「改國號運動」,是由台灣人推動更改中國的舊國號運動。

另一面,從中華民國和邦交國的建交公報,也是說明中華民國不是國家的最好實例。「政府承認」和「國家承認」最大的不同是,「政府承認」可以撤銷,「國家承認」則反之。近日諾魯共和國再度與我斷交。針對邦交國為何可以在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斷交又建交? 對此「許慶雄の憲法私塾」表示: 蕭美琴副總統首要任務:廢棄漢賊不兩立的「一個中國」外交政策。因為,台灣的中華民國外交部,至今還是堅持「一個中國」漢賊不兩立的外交政策!兩岸至今還是在國際上,爭奪中國合法政府代表權。台灣人民選出的總統、副總統,竟然要邦交國承認是代表全中國10幾億人的元首,這樣的外交政策如何得到國際支持?可見中華民國、台灣都不是國際法國家。

1971年是決定中華民國法定位的關鍵年。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是導致中華民國法定位轉變的主要依據。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是1971年10月25日在第26屆聯合國大會會議上表決通過的,是有關「”恢復“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問題」之決議。在此之前,中華民國曾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並且由台灣出發,以中國代表之身分出席聯合國安理會。然自1971年至今,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從未宣布要自中國分離獨立(宣布獨立),因此1971年之後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因而淪為一個中國之下的非法政權(地方性事實政府)直到今天,同時也是北京政府可以順理成章繼承、併吞台灣的主要依據。

此外,將國家、政府混為一談,是大多數台灣人,至今無法明確的認清「中華民國害台灣」真正的意義,也因此無法說服更多新生代台灣人,投入支持台灣獨立建國運動。

國家、(國家)主權是一體之兩面,是不能切割、分別使用的。現代國家一定要有主權,有主權才是一個國家,而且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主權,主權前面的名詞就應該是一個國名,不可能是一個無法意義的名詞或是地名。國家主權具有獨立、排他性之最高性質,甚至包括人權亦適用「他國內政不得干涉原則」。中華民國在台灣已經從中國的合法政府變成中國的非法政權,至今統治著台灣,使台灣無法成為主權獨立國家。可見「台灣獨立建國」中「獨立」二字指的是,國家「主權獨立」,此法理意義不應該被扭曲、刻意錯誤解讀,誤導台灣人民,甚至許多本土派因為害怕「獨立」,反而自我主張和中國無法關係,反而不支持「宣布獨立」,形成阻礙台灣獨立運動負面的力量。

誠如上述,中華民國在台灣已經從中國的合法政府變成中國的非法政權。雖然台灣人大多數還容忍中華民國體制的統治,然只要台灣人民對「中華民國的法定位真相」有正確的認知,相信會有更多台灣人會覺醒,同時也能凝聚堅強的建國意志。

總之,台灣人有權利要求所有的政治團體,向2400萬台灣人公開正確的說明「中華民國體制的法定位與真相」。惟有台灣人了解正確的「中華民國體制法定位與真相」之後,才能傳達正確的「台灣獨立建國的必要性」,並取得更多台灣選民的支持。台灣人不能再任由政治人物欺騙,台灣人民必須在正確認知之前提下,依據國際人權規約「住民自決權」,發動「改變一個中國憲法和外交政策」的全民投票,一個符合民主程序的全民投票之後,台灣才能成為國家。

有關台灣獨立建國的第一步是「改變現狀」: 請參考『台灣建國學』第十六章;確立符合國際法的建國理論: 第十七章; 主權、國家、國民的整合概念: 第二十章。『台灣建國學』;台灣憲法學會前理事長許慶雄教授著;秀威資訊科技2022年6月初版。

12會員
107內容數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