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的初犯,除了直接進到勒戒所之外,法律也給了另一條救贖的管道:戒癮治療,除了繼續維持自由之身、也能達道戒除毒癮的效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讀者不難發現只有吸食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才會面臨刑事責任。
施用毒品的人,與其說是「犯人」,也可以說是具成癮性的「病人」,因此法律提供了另外兩條路,讓「病人」脫離「犯人」身分: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所規定的勒戒:
進入勒戒所觀察勒戒的重要要件:「初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的人」,或是「過去曾經有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而觀察勒戒,但距今已有五年以上而再犯」(109.7.15有修法)。
以上這條路,很多人認為就是被抓去關,只是場所從監獄改到勒戒所而已,因此都希望能獲得保持自由之身的「戒癮治療」。
(二)戒癮治療:
戒癮治療其實是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得規定作出緩起訴處分,同時要求吸毒者要自費到醫院進行戒毒的療程(每次都會驗尿),在一定的期間依照醫院的指示固定回診即可,其餘時間可以維持正常的工作與生活,不須要被綁在勒戒所或戒治所,而完成療程後、並在檢察官所訂的緩起訴期間安份守己不要再觸犯刑事責任的話,案件會就此終結,「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上面也不會有紀錄。
但如果沒有乖乖的進行療程、或是在檢察官所訂的緩起訴期間內另外涉及刑事犯罪的話,檢察官是可以撤銷緩起訴。
讀者一路看下來應該會發現:要進入觀察勒戒的人同時也會具備「戒癮治療」的資格,但檢察官會依職權判斷要採用哪種方式。
那麼在個案中,什麼樣的條件較有機會爭取到戒癮治療呢?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有規定幾種不適合戒癮治療的情形,而依筆者的經驗,簡單來說,如果「年紀尚輕」、「過去沒有任何毒品前科、甚至沒有任何犯罪紀錄」、「家庭、經濟及工作狀況正常」…等正面條件,並說明自己願意戒除毒品的強烈意願,爭取到戒癮治療的機會相當高;但相對來說,如果持續不理不採,等拖到收到勒戒裁定或執行通知的時候,往往就來不及了!
如果不服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可以在收到裁定後五日內提起抗告,並同時聲請停止執行,讓上級法院判斷是否有「違反比例原則」、「違反平等原則」、「違反充分衡量原則」等檢察官裁量濫用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毒抗字第101號裁定)。
結論
吸食毒品是嚴重的脫序行為,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也不是一定拿出重刑,而是以「治療」取代「刑罰」,在個案中建議找尋律師仔細評估能不能撰寫聲請狀去爭取戒癮治療,才不至於影響日常生活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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