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一次搞懂離婚後孩子的權利!

2021/09/07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子女權利義務
離婚對孩子的傷害可大可小,如果父母能夠好好處理,就能將傷害降到最低,變成孩子生命中重要的課程。法律上有關離婚後孩子的權益也不只有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也是相對重要,這些都是日後孩子得到陪伴及養育最低限度的保障,如果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不夠詳細,那些模糊空間都可能引發爭議,最後甚至不得不鬧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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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離婚後孩子要跟誰

監護權代表著你對孩子的權利及義務有承擔的責任,離婚夫妻可透過離婚協議書自行約定監護權歸屬,或是由夫妻一方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監護權歸誰,得到監護權的一方就是小孩的監護人。當然也有離婚後父母共同監護的情況,並由其中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但因為在辦理諸多手續都很不方便,因此這種情況非常少見。
法院判定監護權時主要考量的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參考法律明定各項原則及社工訪視報告等做綜合評估,而如果有至少兩個以上的孩子,基於手足不分離原則,基本上全部的孩子都會判給同一個人。
民法1055條第一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探視權-陪伴孩子的重要權益

探視權是當父母離婚時,沒有監護權的一方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權利,同樣可以藉由離婚協議書自行約定,或交由法院判決決定,自行約定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意見,因探視權常有模糊空間過多、約定時過於樂觀、或經驗不足以至於合作破裂鬧上法庭,約定時通常要考量到接送、過夜、搬家、父母休假、國定假日、過年及掃墓等要如何分配,需特別注意的是探視時間強烈不建議寫「隨時」,隨時到後面會變成「隨時都不方便探視」。
民法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第1項: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

扶養費-賴帳有可能被強制執行

扶養費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到成年之前的養育責任,是屬於「親權」的職責,不受到離婚監護權的影響都要負責,通常離婚時要與監護人約定給付孩子的扶養費用,如果沒有約定或是約定有爭議,監護人可以代替孩子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審酌扶養費用,若不給付有可能會遭到法院強制執行
民法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要特別注意在法律上扶養費探視權是兩個獨立的權利義務,不能因為對方不給扶養費就阻礙探視,或是因為對方阻礙探視就不給扶養費,如果遇到對方不履行承諾,可以向法院提告,或在約定時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明定一個合法的違約懲罰機制並公證,違約時就有機會避免打官司,直接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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