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許多父母來說,當碰到離婚要處理監護權的歸屬時,往往不是把孩子當籌碼、就是只想要把孩子留在身邊,或認為把孩子交給有錢的一方最好,卻忽視了孩子真正的的需要。所以在決定或
爭奪監護權時,我們必須先了解主要照顧者的應盡的責任到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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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的定義是什麼?
監護權是監護人對監護對象進行管理的權利與義務,通常指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擔任主要照顧、養育的責任。但是在法律上並沒有明定監護人必須做的事,不過還是能從監護權延伸出的法條來推敲。
監護權的權利與義務
- 保護:保護孩子的健康、安全、溫飽、就診及提供住處。
- 教養:提供家庭教育、監督日常生活、建立生活習慣,及接受義務教育。
- 懲戒:以不構成家暴為原則,在孩子犯錯時給予懲罰,包括責罵與體罰。
- 法定代理:替孩子做法律上必要的決定、孩子在外闖禍要負連帶責任賠償。
- 負擔義務:替孩子繳健保、學費等他們無法負擔的義務。
除此之外還有許多難以逐一表述,但大原則就是提供孩子可健全長大的環境。
另外,如果有特殊情況,導致法院認為父母都不適合擔任監護人,那監護人就並非只有父母可以擔任,可以請家人或第三方代為監護;而除了單一監護權外,父母也可以協議
共同監護,但通常這都是透過「
協議離婚」或「
調解離婚」才會發生,法院很少會做出這類判決。
監護權比較會判給爸爸還是媽媽?
監護權除了「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外,很難有一定的標準,基本上只有常跟法院打交道的法律人,會比較清楚「法官對什麼樣的監護人比較放心」,有些人可能以為監護權一定是判給比較有錢的人,但如果他平常就不是主要照顧者,甚至為了賺錢而缺乏陪扮小孩的時間,那也是有「讓有錢的人負責較多的
扶養費,並保障他的
探視權,另一方則負責生活上的照顧」這種事。
爭監護權靠的不是只有經濟能力,能舉證讓法官認為你最適合照顧孩子,或是不放心把孩子交給對方,才是最有效的訴訟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