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誰可以列報扶養子女呢?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Q:夫妻離婚後,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重複列報扶養子女,究竟誰可以享有免稅額呢?

對此,財政部做成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解釋令,說明將依下列4個順序判定:
1. 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2. 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3. 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4. 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其中,關於第4點所謂「實際扶養事實」,則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
(1) 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
(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
(5)其他扶養事實。
舉例而言,甲和乙離婚後,由乙取得未成年子女丙的監護權並辦妥親權(俗稱「監護權」)登記。假設甲、乙報稅時,同時都將丙列為扶養,則依國稅局前述函令:
如果甲乙兩人事後達成共識,由乙列報扶養丙,則乙可以享有免稅額。
假設甲乙無法達成協議,則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乙列報扶養。
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也沒有登記監護權之人,則依據考量「實際同居天數」、「實際扶養事實」,依照雙方提出的扶養事實事證決定可以列報扶養之人。

Q:如果雙方提出的扶養證據差不多,又該如何呢?

對此,國稅局表示,如果雙方提出之扶養事實證據相當,且經國稅局依職權調查結果依舊無從判定者,則依下列原則認定:
(一)未成年、受監護宣告之子女:依監護人;
若監護人尚未確定或為共同監護,則依與申報扶養未成年子女同居之人。
(二)已成年子女:依成年子女所出具申報年度受扶養證明載明之扶養人。

當然,如果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有注意到這件事情,能事先議定關於列報扶養子女,在離婚協議書中記載清楚,就能夠避免事後產生紛爭,那是再好不過的了。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avatar-img
69會員
72內容數
分享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對於法律有更多的了解。 若喜歡我的文章,也歡迎請我喝杯咖啡,謝謝你。 https://buymeacoffee.com/hyrlawyer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黃鈺如律師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在員工離職預告不足的情況下,是否已經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呢?員工沒有按照預告期間提前通知,會有什麼法律效果呢?
執業過程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詢問「公證」、「認證」和「見證」的差異,或是請求律師公證契約。今天就簡單介紹公證、認證和見證究竟是什麼、分別又是由何人來執行。
簡要介紹「人事保證」的內容,包含其成立方式、保證範圍、責任上限等,同時提醒雇主於簽訂人事保證契約時應注意的相關事項。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可能聽過「債權憑證」。究竟債權憑證是什麼?債權憑證有什麼作用?債權憑證有時效嗎?多久該換發債權憑證呢?本文一一解答。
實務上常見的勞資爭議之一,就是雇主未合法資遣員工。 究竟雇主資遣員工時,應該注意、遵行哪些事項,以下簡要說明之。
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可見「借款預扣」的情形。也就是貸與人(出借金錢的債權人)在出借款項時,以「手續費」、「作業費」、「仲介費用」或「第一期利息」等名目,預先扣除部分款項,再把本金交給借用人(有用錢需求的債務人)。這種情況下,借用人究竟是借了多少錢、該還多少錢呢?利息、違約金又該如何計算呢?
在員工離職預告不足的情況下,是否已經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呢?員工沒有按照預告期間提前通知,會有什麼法律效果呢?
執業過程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詢問「公證」、「認證」和「見證」的差異,或是請求律師公證契約。今天就簡單介紹公證、認證和見證究竟是什麼、分別又是由何人來執行。
簡要介紹「人事保證」的內容,包含其成立方式、保證範圍、責任上限等,同時提醒雇主於簽訂人事保證契約時應注意的相關事項。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可能聽過「債權憑證」。究竟債權憑證是什麼?債權憑證有什麼作用?債權憑證有時效嗎?多久該換發債權憑證呢?本文一一解答。
實務上常見的勞資爭議之一,就是雇主未合法資遣員工。 究竟雇主資遣員工時,應該注意、遵行哪些事項,以下簡要說明之。
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可見「借款預扣」的情形。也就是貸與人(出借金錢的債權人)在出借款項時,以「手續費」、「作業費」、「仲介費用」或「第一期利息」等名目,預先扣除部分款項,再把本金交給借用人(有用錢需求的債務人)。這種情況下,借用人究竟是借了多少錢、該還多少錢呢?利息、違約金又該如何計算呢?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現代社會跟以前不同了,人人都有一支手機,只要打開就可以獲得各種資訊。過去想要辦卡或是開戶就要跑一趟銀行,然而如今科技快速發展之下,金融App無聲無息地進到你生活中。但同樣的,每一家銀行都有自己的App時,我們又該如何選擇呢?(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約) 今天我會用不同角度帶大家看這款國泰世華CUB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摘要 當丈夫去世,配偶理論上可以行使「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實際上未必會這麼順利,例如兒女爭家產、生存配偶是後媽等等,對於哪些是可以被配偶行使請求權的部分,就會上法院釐清 在這個案例中就是被繼承人的兒子和配偶進行民事訴訟,因此配偶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旅行請求權,前 5 年國稅局都批准,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本文帶您深入了解,法院是如何酌定扶養義務的費用、在數個扶養義務人間又應該如何分配扶養費用,如果子女沒有經濟能力再去負擔父母的扶養費用,可以不用付扶養費嗎?
Thumbnail
本月已向法院遞交訴狀兩件:履行同居義務、暫時處分。 履行同居義務:先位聲請 - 由我擔任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 暫時處分:建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規則 四月將再次上課及調解 五月開庭調查 有人問我:怎麼下定決心了? 我只是遞狀之後才選擇公開 並不是現在才做這個決定…
Thumbnail
夫妻在買房時,應該注意財產制度,瞭解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的區別。夫妻財產應分為婚前和婚後財產,並瞭解法定財產制在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此外,贈與物和慰撫金也會影響財產分配。
Thumbnail
夫妻因不合離婚,為了未成年子女親權(坊間有稱監護權)由何人行使,爭得你死我活,更有父母直接一把將孩子帶走不告而別,然後在訴訟期間不斷灌輸孩子對於他方的負面訊息,並要求孩子在法庭上說出傷害他方的話語,以此滿足報復私心。 今天想帶大家讀一篇有溫度的判決,由法官的角度來看離婚訴訟中父母的角色以及任務。
Thumbnail
婚後夫妻兩人一起生活,像是水電費等日常開銷,如果雙方有了孩子,還有孩子的養育費用。家中日常開銷如果沒有事前約定,當一方不願負擔的時候,另一方該怎麼辦呢?在法律上,對此亦有相關規定,稱之為「家庭生活費用」。
Thumbnail
台灣人如要繼承在大陸的遺產,被繼承人若沒有事先立定遺囑,誰具有法定的繼承資格?遺產和繼承人範圍的確認,都是辦理繼承的第一要務。兩岸繼承法律最大的不同,毋庸置疑,即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父母更是最大差異所在。
Thumbnail
當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在遺產進行分割時,必須先為未成年子女選定特別代理人。以下將討論台灣的法律規定及程序,並搜集統計家事法院相關裁定,對此制度提出一些個人的看法: 一、選定特別代理人的法律依據: (一)「民法」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
Thumbnail
現代社會跟以前不同了,人人都有一支手機,只要打開就可以獲得各種資訊。過去想要辦卡或是開戶就要跑一趟銀行,然而如今科技快速發展之下,金融App無聲無息地進到你生活中。但同樣的,每一家銀行都有自己的App時,我們又該如何選擇呢?(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約) 今天我會用不同角度帶大家看這款國泰世華CUB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摘要 當丈夫去世,配偶理論上可以行使「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實際上未必會這麼順利,例如兒女爭家產、生存配偶是後媽等等,對於哪些是可以被配偶行使請求權的部分,就會上法院釐清 在這個案例中就是被繼承人的兒子和配偶進行民事訴訟,因此配偶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旅行請求權,前 5 年國稅局都批准,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本文帶您深入了解,法院是如何酌定扶養義務的費用、在數個扶養義務人間又應該如何分配扶養費用,如果子女沒有經濟能力再去負擔父母的扶養費用,可以不用付扶養費嗎?
Thumbnail
本月已向法院遞交訴狀兩件:履行同居義務、暫時處分。 履行同居義務:先位聲請 - 由我擔任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 暫時處分:建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規則 四月將再次上課及調解 五月開庭調查 有人問我:怎麼下定決心了? 我只是遞狀之後才選擇公開 並不是現在才做這個決定…
Thumbnail
夫妻在買房時,應該注意財產制度,瞭解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的區別。夫妻財產應分為婚前和婚後財產,並瞭解法定財產制在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此外,贈與物和慰撫金也會影響財產分配。
Thumbnail
夫妻因不合離婚,為了未成年子女親權(坊間有稱監護權)由何人行使,爭得你死我活,更有父母直接一把將孩子帶走不告而別,然後在訴訟期間不斷灌輸孩子對於他方的負面訊息,並要求孩子在法庭上說出傷害他方的話語,以此滿足報復私心。 今天想帶大家讀一篇有溫度的判決,由法官的角度來看離婚訴訟中父母的角色以及任務。
Thumbnail
婚後夫妻兩人一起生活,像是水電費等日常開銷,如果雙方有了孩子,還有孩子的養育費用。家中日常開銷如果沒有事前約定,當一方不願負擔的時候,另一方該怎麼辦呢?在法律上,對此亦有相關規定,稱之為「家庭生活費用」。
Thumbnail
台灣人如要繼承在大陸的遺產,被繼承人若沒有事先立定遺囑,誰具有法定的繼承資格?遺產和繼承人範圍的確認,都是辦理繼承的第一要務。兩岸繼承法律最大的不同,毋庸置疑,即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父母更是最大差異所在。
Thumbnail
當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在遺產進行分割時,必須先為未成年子女選定特別代理人。以下將討論台灣的法律規定及程序,並搜集統計家事法院相關裁定,對此制度提出一些個人的看法: 一、選定特別代理人的法律依據: (一)「民法」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