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誰可以列報扶養子女呢?

2022/03/23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Q:夫妻離婚後,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重複列報扶養子女,究竟誰可以享有免稅額呢?

對此,財政部做成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解釋令,說明將依下列4個順序判定:
1. 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2. 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3. 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4. 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其中,關於第4點所謂「實際扶養事實」,則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
(1) 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
(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
(5)其他扶養事實。
舉例而言,甲和乙離婚後,由乙取得未成年子女丙的監護權並辦妥親權(俗稱「監護權」)登記。假設甲、乙報稅時,同時都將丙列為扶養,則依國稅局前述函令:
如果甲乙兩人事後達成共識,由乙列報扶養丙,則乙可以享有免稅額。
假設甲乙無法達成協議,則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乙列報扶養。
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也沒有登記監護權之人,則依據考量「實際同居天數」、「實際扶養事實」,依照雙方提出的扶養事實事證決定可以列報扶養之人。

Q:如果雙方提出的扶養證據差不多,又該如何呢?

對此,國稅局表示,如果雙方提出之扶養事實證據相當,且經國稅局依職權調查結果依舊無從判定者,則依下列原則認定:
(一)未成年、受監護宣告之子女:依監護人;
若監護人尚未確定或為共同監護,則依與申報扶養未成年子女同居之人。
(二)已成年子女:依成年子女所出具申報年度受扶養證明載明之扶養人。

當然,如果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有注意到這件事情,能事先議定關於列報扶養子女,在離婚協議書中記載清楚,就能夠避免事後產生紛爭,那是再好不過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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