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有人欠我們錢時,我們可以向法院
聲請支付命令,如果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也認為他確實有欠這些錢,而不去對支付命令
聲明異議,那麼,取得這個支付命令就相當於取得一個法院的勝訴判決,等到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可以拿這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的正本去國稅局查債務人有什麼財產、薪水可以查扣。
如果收到支付命令的人,發覺自己根本沒有欠這些錢,那麼可以在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一旦債務人提出「異議」,這個支付命令就失去效力。債權人所提的支付命令的聲請就「視為起訴」,法院會開庭請債權人、債務人到法院說明到底有沒有欠這些錢,而債權人又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債務人有欠錢,調查完畢後,法院會下一個債權人的請求有沒有理由的判決。
另外,當債權人取得確定的支付命令或勝訴判決後,債權人可以拿確定的支付命令或勝訴判決去查扣債務人的財產或薪水。如果債務人有房屋土地,可以請法院拍賣債務人的房屋土地,法院就會把拍賣後的錢拿來分配給債權人。如果債務人只有薪水,法院一般會通知債務人任職的公司,請他們扣押薪水的三分之一,如果扣押薪水的三分之一,導致債務人及子女無法維持生活的話,債務人可以
聲明「異議」,請求法院少扣一點或撤銷扣薪的命令。此處的聲明「異議」,與對支付命令的聲明「異議」,內涵就完全不同。目前實務上都認為債務人可以保留居住地最低生活費的1.2倍作為合理的生活必要費用。以台北市來說,110年度最低生活費為新台幣17,668元,即使被扣薪三分之一,仍然可以聲明異議請法院酌留新台幣20,202的生活費(17668元x1.2=21201.6元)。法院收到聲明異議狀後,可能就會把扣薪三分之一改為扣取新台幣20,202元以外的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