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監護宣告?關於監護宣告的介紹

2022/06/13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監護宣告有什麼好處,為什麼要聲請?禁治產又是什麼?

當成年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表達、理解其表達的效果,就可以替這些人聲請監護宣告,由法院選任監護人,代替他們處理財產上的法律事務,避免被監護人的財產被侵吞、被詐欺,或做出不利於己的法律行為。
常見聲請監護宣告的情境,包含成年人因為發生意外事故成為植物人、老年人失智、身心障礙者有嚴重智能障礙等,而透過聲請監護宣告保護他們財產。在修法前,「監護宣告」稱為「禁治產」,禁止自己治理財產的意思,所以日後聽到有人說聲請禁治產,實際上就是指聲請監護宣告。

二.監護宣告的效果?

經法院做成監護宣告後,受監護宣告的人會變成「無行為能力人」(自己進行法律行為的話,該行為無效),受監護宣告的人所有一切的意思表示都必須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為處理。

三.什麼情況下,法院會做成監護宣告?

法院會依照客觀事實、聲請人提出的證明(醫療紀錄、心智評估表)、囑託醫院進行醫療鑑定,判斷當事人是否已經無法自行判斷事理,而決定是否做成監護宣告。
假設法院審查後的結果,認為被聲請監護宣告的人並未達到「無法自行表達、理解他人表達」(完全喪失表達能力)的程度,而只是表達/理解的能力降低,法院認為有輔助的必要時,法院可以依職權變更為「輔助宣告」。

四.誰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 (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五.由誰擔任監護人?

法院會個案判斷,以被監護人的最佳利益,選定一位或數位監護人。原則上從有權聲請監護宣告的人中選出。

六.如何辦理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的流程?

  1. 需要準備哪些文件呢?
    聲請狀(載明聲請監護宣告的事由)及相關證據。
    被聲請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作為監護人之人的戶籍謄本。
  2. 費用:
    繳納給法院的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另有醫院鑑定費,依各醫院而有不同。
    *註:目前部分縣市針對身心障礙者聲請監護宣告的費用(行政規費/醫院鑑定費),有提供補助。可以向各縣市社會局確認輔助方式。
  3. 向那個法院提出聲請 (管轄法院是哪裡)?
    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聲請。
  4. 聲請費用:
    新台幣1,000元。
  5. 後續法院流程:
    (1) 法院會囑託醫院對被聲請監護宣告之人進行精神鑑定,決定是否裁定監護宣告。
    (2) 法院會安排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查,做成訪視報告,以便其決定如何選定監護人。

七. 聲請監護宣告要多久時間?

監護宣告聲請案屬於家事非訟案件。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法官原則上應在8個月內終結,逾期承審法官會被敦促儘速結案。實務上也會考量案件複雜程度(是否有多人爭取作為監護人、聲請人及關係人間的意見等),所以可以8~10個月作為預估時間。

八.法院作成監護宣告裁定後:

  1. 從裁定送達監護人時起發生效力。等裁定確定後,法院會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
    屆時持法院裁定書、確定證明書、受監護宣告人及監護人身分證件、印鑑等相關資料,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宣告及監護人登記,並聲請最新戶籍謄本。
  2. 開具財產清冊:
    法院會指定另一人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不應為同一人),由該人與監護人共同做成被監護宣告之人的財產清冊。
    在監護開始後兩個月內,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關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總歸戶等資料,並由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向法院陳報。法院確認無誤後,將備查存檔並函覆結果。

九.常見問題:

  1. 怎麼知道交易對象是否有被裁定監護宣告?
    可以到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網站,輸入對方姓名、身分證字號查詢。
  2. 假設爸爸被裁定監護宣告,監護人是其中一名子女,而其他子女未擔任監護人。(A)其他子女會因此免除對爸爸的扶養義務、從此不用照顧爸爸嗎?
    (B)其他子女會喪失繼承權嗎?


    不會,監護宣告只是用來保護被宣告者的權利,並不變動法律上的扶養義務。因此,除非其他子女有另外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否則即便爸爸被裁定監護宣告,已經設有監護人,其他子女仍應對爸爸負起扶養義務。
    若其他子女未扶養,監護人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請求其他子女履行扶養義務並給付未來的扶養費。(過去已經發生並代墊的扶養費,也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其他子女返還)。

    監護宣告不會當然變動法律上的繼承權利。除非其他子女有喪失繼承權的情事,否則原則上還是可以繼承爸爸的遺產。
  3. 監護人可以隨便動用被監護宣告人的財產?
    不可以。監護人只是協助管理受監護人的財產,受監護人的財產仍歸受監護人所有。監護人在監護權限內,應該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出於受監護人的利益,為受監護人處理事務、管理財產。

    其中,監護人處理以下兩種事務,須事先得到法院許可才會發生效力:
    (1)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2)代理受監護人,把受監護人居住的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民法第1113條準用民法第1101條第2項)
  4. 監護人可以用受監護人的財產投資?
    原則上監護人不可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13條準用民法第1101條第3項)
  5. 監護人如果造成受監護人損失,可以請求賠償嗎?
    如果因為監護人的故意或過失,導致受監護人受損害,監護人應對受監護人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113條準用民法第1109條
  6. 監護人如果沒有在法院做成監護宣告後的兩個月內向法院陳報財產清冊,是否可以聲請處分、出售受監護人的不動產?
    在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無法聲請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
    因此,應儘快向法院備查受監護人的財產清冊(不用再重新聲請監護宣告裁定),等完成備查後,再向法院聲請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

(本文最後更新日期: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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