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繼承登記?親人過世後的繼承流程與注意事項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當親人過世時,繼承問題是家庭成員需要面對的重要法律議題。因此,妥善處理繼承流程非常重要。有鑒於繼承流程繁瑣,茲彙整相關流程及注意事項,希望能提供一點方向。其中,關於是否要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非常重要,請特別留意、評估


另外,因為辦理繼承流程流程不少,過程中會取得不少文件,建議開始跑流程前,先準備好資料簿,妥善收好每一個環節拿到的文件。


如果在這過程中,情緒波動較大,或者思緒混亂,可以聽心經。推薦一首Lofi版本的心經,好聽而且可以安定心情。

【繼承流程】

一. 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申請除戶戶籍謄本

死亡登記:

  1. 申請人: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 申請時限:自死亡發生日起30日內。
  3. 受理戶政事務所: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4. 應備文件:
  • 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正本。
  • 往生者之戶口名簿、身分證(此二者若遺失,則免附)。
  • 往生者有配偶者:配偶身分證正本、最近2年內之身分證相片1張及50元規費辦理換證(配偶如委託他人換證,須附委託書);另檢附戶口名簿(註:若與往生者同戶籍,則免附)。
  •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現場簽名也可以)。


【小提醒】辦理死亡登記時,可同時申請以下文件各3份以上備用:

  1.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 印鑑證明:若土地、房屋遺產要辦理「分割協議繼承」登記,須申請印鑑證明,印鑑證明的申請目的(用途)可寫「繼承」或「分割繼承」或「不動產登記」或「不限定用途」;其餘按照應繼分繼承或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可不申請印鑑證明。


二. 國稅局:查調往生者財產(所得、兩年內贈與、金融遺產)

  1. 目的:確認往生者財產狀況,評估是否要拋棄繼承,並作為後續遺產稅申報依據。
  2. 國稅局可申請調查之項目:
  • 調閱往生者最近年度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由財產清單上可得知往生者有哪些土地、房屋;由所得清單上可知道往生者有哪些所得,如銀行利息存款利息所得、股票營利所得。因為在國稅局調閱的財產清單僅是國稅局所掌握的財產,且有時間差,並非當下最新的財產情形,所以務必再次確認,例如進一步向地政事務所、銀行等機構查詢往生者的財產資訊。
  • 申請查詢「金融遺產資料」:透過國稅局發函查詢往生者存款、保管箱、投資理財帳戶、上市櫃及興櫃股票、短期票券、期貨部位、壽險保單、基金及信用報告、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由國稅局彙整各機構查詢資料後回復,申請後30日將依申請人選擇之領取方式,以憑證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金融遺產電子資料申報服務」專區或「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下載資料,或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郵寄回復資料。提醒:此時取得的金融遺產資料結果應是最新資料,可能跟國稅局的遺產清單有出入,要比對確認(關於國稅局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可參考此網站)。

3.申請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4.辦理方式:至任一國稅局臨櫃辦理

5.應備文件:

A.申請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身分證。

B.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如申請時已辦妥死亡登記,得免附)。

C.申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如戶籍謄本、身分證)。

D.委託代理人辦理時,須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更重要的是,應確認往生者是否存在債務(如貸款或稅務未清償完畢),透過金融遺產資料查詢,雖然獲得聯徵中心提供的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但上面只會顯示往生者與金融機構間之債務,至於往生者和金融機構以外之他人間的債務,則難以藉由金融遺產查詢得知,就只能盡力搜索,後續再評估是否繼承。


三. 地方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

  1. 確認往生者的負債大於遺產,建議辦理拋棄繼承(即拋棄往生者的遺產及債務)。
  2. 不確定往生者負債情形,建議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較為保險。
  3. 辦理時限: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
延伸閱讀:

關於拋棄繼承常見的問題

辦理限定繼承的流程及應備文件

【重要提醒】

繼承權是基於血緣關係而來的,和父母間的婚姻關係無關,也和子女的姓氏無關,所以,除非子女出養(子女由他人收養),否則父母離婚、父母離婚後與子女斷絕往來、子女改姓等都不會改變「子女對親生父母有繼承權」的事實。

四. 國稅局:申報、繳納遺產稅

  1. 辦理時限: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亦可在前述期間內,申請延長3個月。
  2. 應備文件:

A.遺產稅申報書

B.往生者除戶戶籍謄本。

C.繼承系統表 (繼承系統表製作系統)。

D.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
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E. 遺產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房屋稅籍證明、土地登記謄本)。

F.委託他人申報者,應出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3.國稅局會依據申報內容核定:

遺產稅繳稅案件→繳稅完畢→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遺產稅免稅案件→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提出納稅保證案件→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可以申請上述證明書副本數份備用。

4.欲進一步暸解遺產稅,請參財政部關於遺產稅的簡介


五. 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查欠房屋稅、地價稅

  1. 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可跨縣市至全國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並加蓋地方稅稽徵機關承辦人員查欠章。
  2. 如辦理分割繼承者,請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


六. 戶政事務所:申請繼承人印鑑證明(有需要再辦理)

  1. 說明

依照應繼分辦理繼承者,不需辦理印鑑證明。

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者:原則上需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印鑑證明,但有下列情事者,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1)未申請印鑑證明之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查驗身分。

(2)分割協議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或地政士簽證 。


  1. 受理單位: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
  2. 應備資料及物品:

A.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B.申請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資料、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

C.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不是初次申請者,可委託代辦,並檢附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印鑑章及委託書」。


七. 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遺產繼承登記

  1. 辦理時限:被繼承人死亡起6個月內。
  2. 應備文件:

A.土地登記申請書。

B.登記清冊1份。

C.繼承系統表1份。

D.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如遺失,可切結遺失免附)。

E.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1份及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各1份。

F.「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1份。

G.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H.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I.欲辦理分割繼承者,請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請完納印花稅)。

J.有拋棄繼承情形者,請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正、影本。


  • 提醒:若依照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不需要印鑑證明,也只需蓋用一般印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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