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我也是一個新手媽媽。
幸好當年因嫁狗隨狗(汪),選擇了非都會區的工作環境。
老天更眷顧的是,直屬長官是一個愛家好爸爸。
從孕期到產後,無條件力挺部屬,
甚至在對於產婦的考評非常不友善的年代,為我仗義執言。
我爹娘也是不辭翻山越嶺(其實是國道三號一直開到底)
每隔兩週就驅車南下,只為讓女兒得以在假日多補一點眠
高中生強褓階段淺腹又淺眠,
睡前奶說100就是100,
多餵10cc你就等著洗床單,然後2 點喝60,5點再喝60,
為了不吵醒社區同事(宿舍的哀怨)
我就這樣跟著有一眠沒一夜地
直到他4歲上小班末期,神蹟終於發生,
中班之後總算一覺到天亮。
(但睡前一定要摸著媽媽的臉,像彈珠一樣滑溜的雙眼直勾勾地盯著我,手指頭在我臉頰鼻尖蹭啊蹭的,暖暖的小手跟專注的神情,比合法的枕邊人浪漫多了)
以下才要進入認真的主題(好會拖XD)
2019 年上映的日劇「坡道上的家」,在劇情內容上,以極重之比例著墨在日本法庭裁判員制所實施之法庭活動。
這部短短6集的日劇,相信能讓從事刑事司法實務的法律人,非常有感。
我國即將施行之國民法官法,係取經自「日本裁判員制度(さいばんいんせいど)」而來,(作者按:此即主管機關司法院在草擬法案階段所指之「參審制」,用以區隔曾一度考慮韓國的「觀審制」,或至今少數民間團體仍強力主張應採取英美的「陪審團制」)。該日劇改編自日本直木獎暢銷女作家角田光代的同名小說「坂の途中の家」,女主角”山咲里沙子”由國人熟知的演技派女星”柴崎幸”所飾演(關於該日劇的說明,部分擷取自維基百科)。
該劇以女主角"里沙子"被選任為「備位裁判員」(即備位國民法官)為背景,用她自身的觀點,作為貫穿全劇議題的主軸。
"里沙子"因難免受「虎毒不食子」的既有成見影響
在初入法庭時,對女被告親手弒子的犯行也同樣無法理解。
然而,
在一次次傳喚證人(包括被告丈夫、婆婆甚至丈夫的前女友,該名『前女友』於婚後仍是被告丈夫情緒抱怨之對象……簡直就是莫名其妙),進行交互詰問後,
這些所謂可以證明被告是一個多麼不負責任又冷血無情的證人們,
以極盡鄙夷誇張的形容,做出全然不利於被告的證詞,
似乎,
被告真的該受天打雷劈,跪服法律及輿論最嚴厲的譴責。
不過,這一切看在、聽在"里沙子"眼耳裡,
她對被告的觀感,逐漸產生微妙地轉化
進而對同樣身為新手媽媽的被告
開始產生無比強大的同理與投射
在華人傳統社會,頭胎生產的母親,
面對不管來自上一代傳統的育兒觀念
及坊間目不暇給的育兒資訊
(比起當年,現在年輕人買的做的面面俱到之程度,更是令我詫舌)
本就經常處於不知所措之無助。
該劇被告處在婆家傳統觀念所存在矛盾艱辛的夾縫中,
本就難以喘息(相關劇情不乏有傳統社會常見把孫子的健康問題矛頭指向母乳不營養之類的荒誕指責;而罹患產後憂鬱症的狀況,也因未能被看見,且及時獲得適當的醫療照護而成為全案關鍵之導火線等等)。
同時間,該案審理經由傳播媒體報導,
"里沙子"發覺社會輿論仍普遍存有
『全職媽媽就家庭生活付出是理所當然啊』此種錯誤觀念。
而她自己,也因必須全程參與冗長密集的審理程序,
無法如常顧及小孩及丈夫的作息,
無形中使原即處於「喪偶式婚姻」之家庭問題,隨著審判進度之推演而浮出檯面("里沙子"的女兒於擔任裁判員期間,交由其婆婆託管,因隔代教養之溝通困難,使女兒產生偏差的哭鬧行為、自己丈夫則完全不顧小孩的大男人主義等)
進而使女主角在案件最終評議之過程,將自己長期隱忍的龐大壓力,完全釋放在案件女被告身上,並強烈地發表相異於多數裁判員(包括合議庭職業法官)意見的言論。
本劇最後有一處非常有趣的橋段,在合議庭其中1名女性職業法官提出,
是否有必要就被告的精神狀況再進行調查之疑慮,
卻立刻遭到男性審判長否決。
審判長問:『母親總是值得去拯救的對象嗎?最該拯救的是那位受害的孩子吧!』
(不知編劇是否隱諱要暗示某些議題,請讀者自行用智慧揣摩)。
本文必須提出澄清的是,以我國刑事案件之審理程序而言,不管是一般刑事案件、或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現實司法案件之運作,只要被告或辯護人提出診斷證明書證明被告有若干身心痼疾,甚至,被告於法庭中精神狀態明顯異常(如本劇被告於審判全程幾乎呈恍惚狀態,回答均以「不知道」帶過),我國承審法官均會依聲請或依職權,函請專業之精神鑑定機關,對被告於行為之精神狀態是否符合刑法第19條之要件出具鑑定書,作為法院裁判適用之參考。
最終,該劇結尾仍依評議之多數決結果,認定被告被訴殺人有罪,刑期部分則以遠景運鏡及音控處理之方式模糊帶過,而女主角"里沙子"本身的家庭問題,亦留下開放式結局,讓觀眾自行省思。
此劇不禁讓作者憶起數十年前喧騰一時,堪稱臺灣婦女運動里程碑的「鄧如雯殺夫案」,倘若時空轉換於今日,且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其結論是否會有不同?
過去司法院檢人員,自司法官學院之養成教育訓練期間起,即不斷被灌輸刑事法官應立於『公正法院』之角色,必以證據(含事實認定之證據、被告之量刑證據等)作為有罪與否、量刑輕重判斷的標準,絕不可受自身生活經驗影響,而恣意推斷或作成偏頗之結論(例如自己家中雖曾遭偷竊,亦不可因此對竊盜行為一律處於重刑)。但人類社會的審判者終究是人不是神,實際上各級法院法官的判決,亦會一再地透過上訴審法院及在審、非常上訴等救濟程序,使職業法官得以警惕自身判斷是否有所缺漏、違失,而盡可能避免誤判、冤判的遺憾。
那麼,身為素人的國民法官,是否能具備這樣的認知?
未來國民法官的資格,除法定排除之法律專業、年齡等相關限制外,並不具特定之背景要求,究其所以,應回歸國民法官法之所以由現今執政者大力催生之背景,不外乎因民眾的法感與近幾年司法判決間,存在巨大落差所致。
為平衡兩者之差異性,使正義天秤不致歪斜,鞏固司法威信,作者肯認司法改革成果,讓士農工商各領域之國民進入法庭,共同參與瞭解如殺人此類重大刑事案件形成判決,某程度確實有助於拉近法律與國民法感之隔閡。
國民法官可藉由參與審判,接觸檢辯雙方所提出證據之過程,體會到除了平日經媒體揀擇刊登於社會版面的腥羶情節外,究竟有哪些是寫實的人性,且這些長久積累之社會問題,是否才是導致犯罪結果之根本原因?
殷切期盼每位擔任國民法官的民眾,均能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
去看待你所參與的重大刑事案件
並審慎投下宣判被告無罪、有罪及攸關其人身自由剝奪此關鍵的一票。
#年底的大事並不單純僅有選舉而已
#明年一月一日起司法便是眾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