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鐵尺殺人,也會成立殺人罪!
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殺人與傷害人致死之區別,應以下手加害時有無死亡之預見為斷,其受傷之多寡、輕重,及是否為致命部位,不能據為剖判罪情之絕對標準。上訴人追擊OOO跌撲高墈之下以後,復行縱步踏其身上,用鐵尺猛擊其右脅肋第三、四、五、六節肋骨致斷,旋即因傷身死業經驗明屬實,並為其所不爭之事實,按其追擊之初,雖難證明已懷殺意,然在縱步踏壓,並以鐵尺猛擊之際,究不能謂無死亡之預見,是其逞急一時使人必死情節昭然,原審基此認定其為故意殺人,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論處主從各刑,尚難謂有違誤。」最高法院26年度上字第484號刑事判決參照。
從上面這則法院判決,可以知道成立殺人罪的重點,並不在於行為人使用什麼工具(武器),而在於行為人行兇當時能不能想像得到這個行為會致被害人於死地,至於被害人受傷的「部位」、「輕重」僅能作為參考之用,所以下一次看到殺人案件時,千萬不要以被害人的傷勢決定行為人成立哪一條罪。
不小心害死人,也可能成立犯罪!
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傷害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裡的「不小心」,必須參考刑法第14條,對於「過失犯」的規定。刑法上的過失分為二種,第一種比較常見,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第二種比較難想像,是「想像上能發生,但相信不會發生」。
舉例來說,開車應該要隨時注意路況,在沒有天災等不可抗力的因素介入,表示能注意的情況,如果沒有注意路況,導致車禍撞死他人,那麼就是第一種過失;超速駕駛,即屬於第二種過失,因為一般人在超速駕駛時,雖然可以想像到超速容易發生交通事故,但因為發生交通事故的話,駕駛人也會受到損害,所以駕駛者主觀上應是抱持著僥倖的心態,相信事故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在認識故意與過失的差別後,以下用三個問題,簡單測驗自己是否能區分「故意殺人」與「過失致死」。
一、假如行為人在毆打被害人的當下,能想像到被害人可能會因其行為而死亡,行為人仍繼續毆打,最後被害人死了,請問行為人會成立哪一條罪名呢?
答案是殺人罪,因為行為人主觀上已經想像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被害人死亡,仍不停手,那麼主觀上就有殺人的故意。
二、假如行為人在毆打被害人的當下,未能想像被害人可能會因其行為而死亡,但最後被害人死了,請問行為人會成立哪一條罪名呢?
答案是傷害致死罪,雖然行為當下,行為人主觀上沒想像到其行為會導致被害人死亡,但一般人是可以想像到的,所以仍有過失。
三、假如行為人在毆打被害人的當下,未能想像被害人可能會因其行為而死亡,且最後被害人的死,是因其他原因所致,請問行為人會成立哪一條罪名呢?
答案是傷害罪,因為行為人或一般人都無法想像到被害人的死亡與行為人的毆打行為,所以行為人不需要對被害人的死亡負責。
如果還是分不清楚,可以參考下面這則法院判決。
「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若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圍;是以,加重結果犯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並無主觀上之犯意可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參照。
最簡單的記法是,如果行為人在行為當下,主觀上可以想到結果,仍決意行之,那麼就要為結果負責;反之,如果行為人在行為當下,主觀上沒想到結果,且一般人也無法想像得到,那麼行為人才不需要為結果負責。
作者介紹:
Dom
努力成為一位高效率和零失誤的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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