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殺人一定要拿刀?【洞實習律師】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示意圖/圖片來源:pixabay

用鐵尺殺人,也會成立殺人罪!

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殺人與傷害人致死之區別,應以下手加害時有無死亡之預見為斷,其受傷之多寡、輕重,及是否為致命部位,不能據為剖判罪情之絕對標準。上訴人追擊OOO跌撲高墈之下以後,復行縱步踏其身上,用鐵尺猛擊其右脅肋第三、四、五、六節肋骨致斷,旋即因傷身死業經驗明屬實,並為其所不爭之事實,按其追擊之初,雖難證明已懷殺意,然在縱步踏壓,並以鐵尺猛擊之際,究不能謂無死亡之預見,是其逞急一時使人必死情節昭然,原審基此認定其為故意殺人,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論處主從各刑,尚難謂有違誤。」最高法院26年度上字第484號刑事判決參照。
從上面這則法院判決,可以知道成立殺人罪的重點,並不在於行為人使用什麼工具(武器),而在於行為人行兇當時能不能想像得到這個行為會致被害人於死地,至於被害人受傷的「部位」、「輕重」僅能作為參考之用,所以下一次看到殺人案件時,千萬不要以被害人的傷勢決定行為人成立哪一條罪。

不小心害死人,也可能成立犯罪!

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傷害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裡的「不小心」,必須參考刑法第14條,對於「過失犯」的規定。刑法上的過失分為二種,第一種比較常見,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第二種比較難想像,是「想像上能發生,但相信不會發生」。
舉例來說,開車應該要隨時注意路況,在沒有天災等不可抗力的因素介入,表示能注意的情況,如果沒有注意路況,導致車禍撞死他人,那麼就是第一種過失;超速駕駛,即屬於第二種過失,因為一般人在超速駕駛時,雖然可以想像到超速容易發生交通事故,但因為發生交通事故的話,駕駛人也會受到損害,所以駕駛者主觀上應是抱持著僥倖的心態,相信事故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在認識故意與過失的差別後,以下用三個問題,簡單測驗自己是否能區分「故意殺人」與「過失致死」。
一、假如行為人在毆打被害人的當下,能想像到被害人可能會因其行為而死亡,行為人仍繼續毆打,最後被害人死了,請問行為人會成立哪一條罪名呢?
答案是殺人罪,因為行為人主觀上已經想像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被害人死亡,仍不停手,那麼主觀上就有殺人的故意。
二、假如行為人在毆打被害人的當下,未能想像被害人可能會因其行為而死亡,但最後被害人死了,請問行為人會成立哪一條罪名呢?
答案是傷害致死罪,雖然行為當下,行為人主觀上沒想像到其行為會導致被害人死亡,但一般人是可以想像到的,所以仍有過失。
三、假如行為人在毆打被害人的當下,未能想像被害人可能會因其行為而死亡,且最後被害人的死,是因其他原因所致,請問行為人會成立哪一條罪名呢?
答案是傷害罪,因為行為人或一般人都無法想像到被害人的死亡與行為人的毆打行為,所以行為人不需要對被害人的死亡負責。

如果還是分不清楚,可以參考下面這則法院判決。

「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若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圍;是以,加重結果犯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並無主觀上之犯意可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參照。
最簡單的記法是,如果行為人在行為當下,主觀上可以想到結果,仍決意行之,那麼就要為結果負責;反之,如果行為人在行為當下,主觀上沒想到結果,且一般人也無法想像得到,那麼行為人才不需要為結果負責。
作者介紹:
Dom
努力成為一位高效率和零失誤的訴訟律師
研究 #性侵害犯罪#創傷後壓力症
處理 #家事案件#民刑事案件
— — — — — — — — — —
提供 #免費法律諮詢,有需要的人可以聯繫我
https://portaly.cc/attorney_lin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道德的最低底線,就是不管這人適不適合留待社會都一率給我活著,這樣嗎。
讀了篇與裁判有關的時評—刑事無罪,民事重判千萬:只能說當我是法律門外漢時,會以為刑事無「罪」,民事何「罰(誤)/賠(正)」之有? 現在多少是懂點皮毛的三腳猫了,知道刑事其實是人民有「犯法」之嫌,檢察官行偵查「訴追」,法官依證據「判決定罪」。也就是說刑事與人民「違反」了「刑法」中的「規則」,才會
今年發生的死刑釋憲的事件,除了引發對死刑立場不同的雙方激烈的爭辯,也暴露了人性險惡的鬧劇,首先法律存在的原則就是揚善懲惡,殺人者死古之常例,豈能在法律上竭盡所能的去開脫惡人?美其名「修復性司法」,但國法的威信何在?受還仁及其遺族的撫慰又該如何?這場死刑釋憲的事件注定是一場在受害者遺族傷口上灑鹽的鬧劇
廢死的爭議尚未落幕,想想法律的手段很有限? 也許是我的法律常識很有限。 殺人未必償命之外,其他傷害呢? 打人不可以打回去,傷害,法律也不可以傷害施暴者的身體。 財產,也沒有叫掠奪者或詐騙者賠。 更不要說騷擾、性侵,總不可能以牙還牙。 法律的刑罰幾乎都是賠錢或拘禁,由法官視罪行輕重
Thumbnail
詐欺罪的成立依賴於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這兩者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以下是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的詳細說明: 一、主觀要件(行為人的內心想法) 不法意圖:行為人有意透過欺詐手段獲取他人財物或其他利益。 犯罪故意: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對他人造成損害,但仍帶著獲取不當利益的目的故意行事。
Thumbnail
今天聯合報A2版,刊登以「大法官廢死表忠」作標題的社論。作者閱讀整篇內容,願純粹從「法」的角度,針對死刑釋憲問題,表達個人觀點。
Thumbnail
憲法法庭23日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半數認為符合應報並罪有應得,憲法追求所有人的正義,應合憲,半數學者認侵犯人性尊嚴、剝奪生命權而違憲。 顏厥安:刑罰論須引進分配正義觀點,在個人責任外考量社會責任,那就不可能有死刑。因國家不能對社會也要承擔起部分責任的犯人施以終極刑罰,這是民主國家政治權力的起碼界線。
Thumbnail
4月23日上午10點,憲法法庭為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等聲請案】及相關併案共37件聲請案,有關刑法第33條第1款、第226-1條、第271條第1項、刑法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和第2項以及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等規定行言詞辯論。開啟了死刑存廢這個大哉問!
那個新聞我也覺得很可怕,之前香港也試過兩名少女在商場被砍死,好慘,但斬人的人是當下瘋了失去理智,兩邊都是慘的。一想到一些無辜的市民無端端遭遇這些不幸,我就會覺得是前世因果,嘗試去理解事件為何會發生。宗教其實也是思緒的出口。 你有沒有想過突然遇上交通意外,或被人斬死,你剩下的是什麼。 我現在如果死
Thumbnail
目前台灣刑法還存有死刑,但是要判死刑需要具備哪些必要條件呢?律師又該如何為其辯護呢?這本《與死刑拔河─死刑的辯護經驗與建議》是上個月在台北公共冊所書店,NGO團體舉辦的公民書展時買的,除了因為是廢死聯盟出版的、又剛好有特價之外,最讓我感興趣的,是法官到底需要依據哪些條件、證據,最後有「理由」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道德的最低底線,就是不管這人適不適合留待社會都一率給我活著,這樣嗎。
讀了篇與裁判有關的時評—刑事無罪,民事重判千萬:只能說當我是法律門外漢時,會以為刑事無「罪」,民事何「罰(誤)/賠(正)」之有? 現在多少是懂點皮毛的三腳猫了,知道刑事其實是人民有「犯法」之嫌,檢察官行偵查「訴追」,法官依證據「判決定罪」。也就是說刑事與人民「違反」了「刑法」中的「規則」,才會
今年發生的死刑釋憲的事件,除了引發對死刑立場不同的雙方激烈的爭辯,也暴露了人性險惡的鬧劇,首先法律存在的原則就是揚善懲惡,殺人者死古之常例,豈能在法律上竭盡所能的去開脫惡人?美其名「修復性司法」,但國法的威信何在?受還仁及其遺族的撫慰又該如何?這場死刑釋憲的事件注定是一場在受害者遺族傷口上灑鹽的鬧劇
廢死的爭議尚未落幕,想想法律的手段很有限? 也許是我的法律常識很有限。 殺人未必償命之外,其他傷害呢? 打人不可以打回去,傷害,法律也不可以傷害施暴者的身體。 財產,也沒有叫掠奪者或詐騙者賠。 更不要說騷擾、性侵,總不可能以牙還牙。 法律的刑罰幾乎都是賠錢或拘禁,由法官視罪行輕重
Thumbnail
詐欺罪的成立依賴於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這兩者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以下是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的詳細說明: 一、主觀要件(行為人的內心想法) 不法意圖:行為人有意透過欺詐手段獲取他人財物或其他利益。 犯罪故意: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對他人造成損害,但仍帶著獲取不當利益的目的故意行事。
Thumbnail
今天聯合報A2版,刊登以「大法官廢死表忠」作標題的社論。作者閱讀整篇內容,願純粹從「法」的角度,針對死刑釋憲問題,表達個人觀點。
Thumbnail
憲法法庭23日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半數認為符合應報並罪有應得,憲法追求所有人的正義,應合憲,半數學者認侵犯人性尊嚴、剝奪生命權而違憲。 顏厥安:刑罰論須引進分配正義觀點,在個人責任外考量社會責任,那就不可能有死刑。因國家不能對社會也要承擔起部分責任的犯人施以終極刑罰,這是民主國家政治權力的起碼界線。
Thumbnail
4月23日上午10點,憲法法庭為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等聲請案】及相關併案共37件聲請案,有關刑法第33條第1款、第226-1條、第271條第1項、刑法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和第2項以及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等規定行言詞辯論。開啟了死刑存廢這個大哉問!
那個新聞我也覺得很可怕,之前香港也試過兩名少女在商場被砍死,好慘,但斬人的人是當下瘋了失去理智,兩邊都是慘的。一想到一些無辜的市民無端端遭遇這些不幸,我就會覺得是前世因果,嘗試去理解事件為何會發生。宗教其實也是思緒的出口。 你有沒有想過突然遇上交通意外,或被人斬死,你剩下的是什麼。 我現在如果死
Thumbnail
目前台灣刑法還存有死刑,但是要判死刑需要具備哪些必要條件呢?律師又該如何為其辯護呢?這本《與死刑拔河─死刑的辯護經驗與建議》是上個月在台北公共冊所書店,NGO團體舉辦的公民書展時買的,除了因為是廢死聯盟出版的、又剛好有特價之外,最讓我感興趣的,是法官到底需要依據哪些條件、證據,最後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