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 23: 法律哲學篇1- 法律的概念

2022/05/28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從上一篇在談到富爸爸窮爸爸裏的B-I triangle時,富爸爸對法律是有相當的重視,今天這一篇也是順着B-I triangle裏的法律部分,進行延伸,希望除了探討人類圖這種對內的自我了解工具之外 ,也沒有忽略對外因素的認知.這樣才能在創造自己想要的生活的過程中,整合出一個更為全景性的了解.
我們從法律哲學開始,因為法律哲學應該是整座法律大廈的地基.
可是,在小編當初從事法律職業時,看到一些香港的執業律師,好像他們不乏都對法律哲學這門科目不屑理會.小編當時猜可能是跟 “賺錢”這個主要目標沒有太大關係的原因吧.
但是法律哲學這門科目,卻是直指法律的存在意義的.如果沒有 “法律的存在”,哪裏來 “執行法律”的理由呢?顯然這是不合邏輯的道理.
但在小編從事法律職業當初所看到的人事物,好像當中不乏有人覺得,能够達到“賺錢”, “吃飯”, “生存”, “享受”才是最合理的,其餘的都是不合理的.走去鑽研這些不合理部分的人,更是被認為腦子是有問題的.
當然,小編當初在法律界從事的時間不長,有以偏蓋全的成份.
如果我們撇開執業律師或法律從業人員的角度看法律,而是以普通市民的角度看法律,看看會否能在創業或創造自己想要的生活中,發掘一點點的啟發.
<<法律的概念>>這一本書,應該是在英國普通法的法系中,不能忽略的一本重要展述法律本質的書.
一開始,哈特就認為法律的概念是模糊的。他說,從日常經驗來看,它並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但人們可以認識到法律的一些特徵。
-在這個階段,哈特似乎不想定義法律存在的原因。他寫道:
“除了孩子或外國人,幾乎每個人第一次遇到‘法律’這個英文單詞時,都能輕鬆地舉出很多這樣的例子,而且大多數人還能做得更多。如何查明某件事是否屬於英國法律;”
-然後他假設了人們認為的法律特徵的五個特徵:
1. 規定
2. 補償
3. 強制性
4. 處罰和賠償規則
5. 程式性規則
然而,他說這些都不能用來定義什麼是法律。這種模糊性的原因是有一些類似法律的規則,但它們沒有通過立法程式制定,沒有有效的制裁制度來組織。這個例子可以是一些原始法律和國際法。
此外,他還表示,有些規則在某種程度上是偏離了所謂的法律。那就是說明成為法律的 “標準”。在某些規則中有一些伴隨詞,因此它與“法律”的含義有所區別,但它們又具有“法律”的一些特徵。
他提出了三個問題來確定什麼是法律。
1. 在以威脅作為後盾的命令和法律相比,兩者的義務從何而來?
2. 如果道德會對人的行為產生一定的影響,那麼道德規則和法律的區別是什麼?
3.習慣或一些習以為常的行為與社會法律的區別是什麼?
作者後來解釋,當中的答案不能歸結為法律的預測性,因為法律是具有指導性和辯護性,而不是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而要必須遵循的強制性陳述。
-這些問題的答案也不能用強迫性的感覺來解釋。在解釋法律時,法院有各種選擇,以適應案件的最佳結果。這將引發選擇正確性的合法性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觀察到一個國家的法規是法律的來源,而不是法律的一部分。
-他進一步提出,因此,法律不能被概括為一套行為規則,因為它不能提高對法律本質的理解。否則,它就是一個循環論證,就成了 “既然它是行為的規則,那麼它就是法律。”
此外,如果法律的定義可以無限制地擴展,那麼法律的定義也可能是無用的。因此,構建描述的適當上下文背景是至關重要。例子可以說 “腳”是一個人的腳,也可以是一座山的腳。
在說明了在界定什麼是法律時應注意的事項之後,他再次指出了所關切的中心問題:
1. 對奧斯丁命令理論的批判
2. 道德與法律的關係與正義的概念。
3. 其他概念具有相似的特徵,並與法律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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