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楊慎〈臨江仙〉:滾滾長江東逝水,浪花淘盡英雄。是非成敗轉頭空,青山依舊在,幾度夕陽紅?白髮漁樵江渚上,慣看秋月春風。一壺濁酒喜相逢,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談中。(明•羅貫中《三國演義》開卷詞)
法律面:法定貨幣
中央銀行法13條:「中華民國貨幣,由中央銀行發行。中央銀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貨幣之印製及鑄造,由中央銀行設廠專營並管理之。」
貨幣必須具有法償效力:所謂法償效力,係指國幣對於本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合法清償效力之謂。國幣未經依法公告失其法償效力之前為法償貨幣,債務人以法償貨幣支付,債權人不得拒絕。
簡單來說,法定貨幣的特性是:「強制流通性」(註1)。
經濟面:貨幣特性簡介(註2)
1. 交易媒介(Medium of Exchange)
它必須很容易標準化,使它的價值很容易確定;它必須能被廣泛地接受;它必須是可切割的,以便於「找零(Make Change)」;它必須是易於攜帶;它的價值必須不易降低。
2. 價值儲藏(Store of Value)
指貨幣能夠儲存購買力(Purchasing Power)。雖然黃金、房地產、股票等比起貨幣具有更佳的購買力以及儲藏能力,但是人們仍然願意持有貨幣,主要的原因在於貨幣具有高度的流動性(Liquidity)。所謂流動性,係指任何一個資產可以被轉換成交換媒介之相對容易度與速度。貨幣是所有資產中流動性最高的一種,它並不需要先轉換成任何其他工具以便從事購買活動。
3. 計價單位(Unit of Account)
又被稱作為價值標準(Standard of Value)。貨幣的計價單位功能,係指以貨幣作為「標準化」的價值單位,使得商品與勞務的價值能夠有一個一致性的衡量標準,使生產者與消費者可以做出對其最有利的生產與消費決策,並且能夠大幅減少交換比率,進而大幅降低交易成本,有助於經濟效率的提升。
4. 延期支付(Deferred Payment)
指貨幣作為債務測量標準的用途,又稱作為債務的標準。簡單來說,就像是「本金」&「利息」,都是使用貨幣做為衡量的單位。
政治面:貨幣發行權,是國家主權的一種延伸
假設:「原本,有這麼一件事,只有你能做。一直以來,因為你壟斷這件事,得到了好處;那麼,今天,如果有人要跳出來跟你分杯羹,你願意嗎?」
在進入這一系列文章的最終收尾階段,探討「比特幣」之前,我們雖然可以用經濟學、貨幣銀行學的定義,分析「比特幣,究竟是不是一種貨幣」;我們雖然可以用法學的角度,分析「比特幣,應不應該被列入貨幣」。但是,這些討論,在我看來,都是沒有實益的。因為「比特幣是不是一種貨幣?」這個問題,會觸及國家的核心利益,是國家主權問題、是政治問題,所以,探討「比特幣的屬性、定位」,就必須考量「政治現實」的影響。政治,才是決定「比特幣最終歸屬」的關鍵因子。
註1:美金,在台灣,屬於「有價證券」,具備「強力流通性」,既然是強力,商家或個人,於合理情形,可以拒收。新台幣,在台灣,屬於「法定貨幣」,具備「強制流通性」,因為強制,所以商家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收。
註2:貨幣為經濟社會之產物,與文化、歷史與地理環境等有密切之關係;不同的「人」、「時」、「地」,有不同的貨幣使用習慣和觀念。EX信用發達之工商社會,支票存款可立即無損地兌換成通貨,故支票存款算是一種貨幣;但若是在古代,支票只是毫無功用的紙張,反之,牛、羊、馬等牲畜更可被當作貨幣使用,但在現代,因牛、馬、羊等牲畜,無法立即且無損失的變換成通貨,其作為貨幣的交易成本也過高,因此在現代工商社會而言並不適於作為貨幣使用。參049,貨幣、金錢與通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