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三大新聞媒體公學會盼政府立法來對平台課徵「數位稅」引發探討,數位發展部召集了各家為此來作商議,邀請報業公會、雜誌公會、電視學會、衛星電視公會與跨國數位平台Google和Meta會面協商,為了捍衛國家數位主權祭出這等強烈手法,卻也可能導致貿易制裁的負面效應。
「數位服務稅」(Digital Service Tax, DST),是歐洲委員會因應電子商務造成財政漏洞所提出的一種「暫時型稅捐措施」,早在2018年間針對大型跨國企業在歐盟境內提供數位服務所獲取營收課徵3%稅負,由於數位稅針對所謂大型跨國企業多為美國企業,這類強制徵收引起美國強烈抗議,不僅造成國際緊張關係,美國最終透過「報復性關稅」還以顏色。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明儀會計師對此提出見解,數位稅目前在推行上仍屬「逆風」,第一、偏離國際稅改趨勢;第二、違反本國憲政精神;第三、忽視平台國家反制手段,與其倡導政府介入立法仲裁,不如針對立法方向來做討論;例如臺灣可以朝向澳洲「議價模式」,而非立即向平台課徵「數位稅」,甚至設立第三方組織走「特別基金」制度來做稅捐分配,透過協商式才能不讓數位稅淪為「逆風術」。由於臺灣與澳洲人口相近,在網路流量上卻遠遠超過澳洲,目前澳洲獲取Google與Meta每年給付媒體金額約莫2億澳幣,也是透過協商方式與Google與Meta兩大平台簽訂,亦可作為臺灣數位稅的他山之石。
各國針對數位稅的既得利益可說面臨進退維谷的窘境,一旦實施之後恐將面臨他國經濟上的報復制裁,舉凡英國、法國、義大利、奧地利及西班牙早已先後宣布2023年取消數位稅,同時獲得美國跨國企業同意取消關稅報復,也讓彼此間的經貿緊張關係走向和解;一旦關稅報復成為數位稅的保護傘,也意味著跨國媒體巨擘將無視他國數位主權走向經濟霸權。
全球網際網路快速變遷下,商業模式已從B2B、B2C、C2C走出數位經濟, 因此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對此稅務提出計劃,卻未制定一個共同模式給各國參照,導致目前課稅無法取得標準;加上各國簽署的所得協定第七條-營業利潤之規定表示,外國公司於我國領土從事數位活動而產生營收所得,只要該外國公司與我國之間並無構成所得稅之協定,我方便無任何課稅之權,因此衍生各種稅收漏洞。臺灣數位稅的「逆風術」恐因貿易制裁正在成形,如何抵禦美國的「報復性關稅」,吳明儀會計師建議透過「議價模式」的協商策略仿效澳洲,也能免去為了課徵數位稅而陷入了割喉戰,畢竟全球目前並未針對數位活動制定一套標準一致的課稅公式,未來勢必會以「協商」取代「計算」的獲利課稅,才能避免數位稅在逆風下走向不平等的相互依賴。